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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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苑园林是一家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商,集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施工、绿化养护、苗木生产与销售于一体,可提供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园林等工程的设计、施工等服务。
- 2024-04-25
- [JG2024-1229]白鹅潭聚龙湾启动区内河涌景观建设工程施工。
- 2024-04-25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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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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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226法律诉讼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58元(广西粤汉园林有限公司已预交3858元,广东粤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3858元),由广西粤汉园林有限公司负担1929元,其多交的192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广东粤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929元,其多交的192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58元(广西粤汉园林有限公司已预交3858元,广东粤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3858元),由广西粤汉园林有限公司负担1929元,其多交的192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广东粤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929元,其多交的192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上诉人河南心怡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61020.6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1020.6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2.76元,由上诉人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52元,由上诉人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上诉人河南心怡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61020.6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1020.6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2.76元,由上诉人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52元,由上诉人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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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鑫诚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6005.95元并计付利息(利息以126005.9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0.06元,由被告广州市鑫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鑫诚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6005.95元并计付利息(利息以126005.9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0.06元,由被告广州市鑫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619.16元,由上诉人曾L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619.16元,由上诉人曾L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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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95901.44元,并支付利息(以95901.44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从2021年7月23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8.27元,由被告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95901.44元,并支付利息(以95901.44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从2021年7月23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8.27元,由被告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四川筑森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工程补偿款1209302.5元,并支付该款从2022年7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费;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2069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825.28元,被告四川筑森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243.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四川筑森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工程补偿款1209302.5元,并支付该款从2022年7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费;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2069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825.28元,被告四川筑森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243.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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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裁判文书
1- 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新郑市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开庭公告
316- C某某;
- D某某;
- 广州景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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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广州景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D某某;
- 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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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某某;
- 广州景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D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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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某某;
- 广州景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D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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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景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D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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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仪虹园林花木场;
- 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中和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L某某;
- 保利(揭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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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鄢陵县启源花木基地;
- 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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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海南葛洲坝实业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4年05月06日 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葛洲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4年05月06日 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葛洲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 M某某;
- 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弘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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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丰县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4-04-12 09:00 在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小/通用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海丰县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4-04-12 09:00 在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小/通用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海丰县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立案信息
236法院公告
7- 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赣州市江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谦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海南广益多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叶小彬;
- 成都德顺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 李明一;
- 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叶小彬;
- 成都德顺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 李明一;
- 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冻结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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