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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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宝塔石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11-29,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是一家以从事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0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1100054616003W。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拥有商标1个,软件著作权4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4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1个。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0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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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驳回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8573元;2、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8573元;2、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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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2014年8月26日原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与被告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服务大厦工程项目资产转让后续施工协议书》;二、被告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支付工程款31661732.42元、利息4884124.17元及后续利息(以31661732.4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被告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支付停工损失502553元;四、原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在31661732.42元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折价或拍卖、变卖“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服务大厦”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090元,鉴定费433600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23709元,鉴定费2168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9381元,鉴定费216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一、解除2014年8月26日原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与被告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服务大厦工程项目资产转让后续施工协议书》;二、被告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支付工程款31661732.42元、利息4884124.17元及后续利息(以31661732.4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被告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支付停工损失502553元;四、原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在31661732.42元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折价或拍卖、变卖“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服务大厦”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090元,鉴定费433600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23709元,鉴定费2168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9381元,鉴定费216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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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0元,由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0元,由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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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4600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61元,由被告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4600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61元,由被告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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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终本案件
开庭公告
2- 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
- 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原宁夏宝塔石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0年11月17日 09时09分在本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原宁夏宝塔石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0年11月17日 09时09分在本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原宁夏宝塔石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 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 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0年07月16日 09时30分在本院西区404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诉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0年07月16日 09时30分在本院西区404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诉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立案信息
3股权冻结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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