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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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07-14,位于重庆市,是一家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8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567613800X7。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拥有商标7个。公司共拥有资质证书4个。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9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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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2021)渝0115执35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2021)渝0115执35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129500元;二、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以129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129500元;二、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以129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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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3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3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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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Z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
准许原告Z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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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资金7539860.06元。二、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7539860.06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5万元。四、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即位于长寿区5955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果蔬等生物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为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清偿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1320.6元,由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3396元,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及Y某某负担77924.6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Z某某、Y某某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资金7539860.06元。二、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7539860.06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5万元。四、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即位于长寿区5955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果蔬等生物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为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清偿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1320.6元,由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3396元,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及Y某某负担77924.6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Z某某、Y某某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7- H某某;
- 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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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H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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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H某某;
- 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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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S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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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 P某某;
- W某某;
- 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Y某某;
- 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C某某;
- 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案定于2018年7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Y某某、Y某某、W某某、P某某、C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
本案定于2018年7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Y某某、Y某某、W某某、P某某、C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
-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 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Z某某;
- Y某某;
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委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渝01民初6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资金753986006元,并从2017年11月29日起至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2、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2日起每月以700万元为基数按021%的双倍支付担保费,每超出三个月,担保费再增加20%,直至偿还完代偿资金为止;并自2015年1月12日起以应支付担保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为止;3、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0万元;4、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5万元;5、原告对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即位于长寿区5955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果树等生产资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的价款在原告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为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清偿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前述五公司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向Y某某、Z某某送达,Y某某、Z某某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发布日期:20180607
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委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渝01民初6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资金753986006元,并从2017年11月29日起至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2、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2日起每月以700万元为基数按021%的双倍支付担保费,每超出三个月,担保费再增加20%,直至偿还完代偿资金为止;并自2015年1月12日起以应支付担保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为止;3、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0万元;4、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5万元;5、原告对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即位于长寿区5955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果树等生产资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的价款在原告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为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清偿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前述五公司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向Y某某、Z某某送达,Y某某、Z某某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发布日期:20180607
-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 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Z某某;
- Y某某;
- 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定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10:40到10:50在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2017)渝0105民初18582号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Z某某,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本院定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10:40到10:50在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2017)渝0105民初18582号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Z某某,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立案信息
6法院公告
2-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 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 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颜延龄;
- 朱铁能委托;
- 李树清农村承包经营户;
- 孙世刚农村承包经营户;
- 孙世清农村承包经营户;
- 刘德清农村承包经营户;
- 刘波农村承包经营户;
- 罗玉秀农村承包经营户;
- 赵代明农村承包经营户;
- 赵代文农村承包经营户;
- 杨淑君农村承包经营户;
- 陈贵勤农村承包经营户;
- 熊叔均农村承包经营户;
- 左汝怀农村承包经营户;
- 刘伯清农村承包经营户;
- 蒙治文农村承包经营户;
- 蒙金文农村承包经营户;
- 赵勇农村承包经营户;
- 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股权冻结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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