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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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地址位于柳州市百饭路46号,所属行业为其他制造业,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农业机械及农机配件、机械产品及配件、喷灌设备研发、制造、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农业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租赁;农业机械、机械产品的技术研发、咨询、转让、服务及试验;技术管理咨询;场地租赁;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电气设备及动力工程设备的安装与维护;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农作物种植与销售等
- 2024-02-21
- 新增立案, 案号:(2023)桂02民终2991号。
- 2024-02-19
- 新增立案, 案号:(2023)桂02民终1309号。
- 2023-12-20
- 章程备案
- 2023-12-20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2023-12-20
- 联络员备案
- 2023-12-20
- 财务负责人
- 2023-12-2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2023-12-05
- 双随机抽查检查,2023年柳南区特种设备常规监督检查计划(非重点单位)。
- 2023-12-04
- 新增法院公告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0法律诉讼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281元(鹿寨县鑫鹿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已预交),由鹿寨县鑫鹿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281元(鹿寨县鑫鹿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已预交),由鹿寨县鑫鹿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5元(上诉人广西糖业集团金光制糖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糖业集团金光制糖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5元(上诉人广西糖业集团金光制糖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糖业集团金光制糖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告D某某与扶绥县渠黎镇百甲甘蔗专业合作社对(2022)桂0204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款项[结算款21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自2022年5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保全保险费2240.8元、诉讼费12363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2139603.8元]共同向原告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本案受理费11958.42元,由被告D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D某某与扶绥县渠黎镇百甲甘蔗专业合作社对(2022)桂0204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款项[结算款21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自2022年5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保全保险费2240.8元、诉讼费12363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2139603.8元]共同向原告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本案受理费11958.42元,由被告D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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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扶绥县渠黎镇百甲甘蔗专业合作社向原告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结算款21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以2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自2022年5月18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扶绥县渠黎镇百甲甘蔗专业合作社向原告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2240.8元。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因简易程序已按减半收取计1236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3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扶绥县渠黎镇百甲甘蔗专业合作社负担并迳付原告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扶绥县渠黎镇百甲甘蔗专业合作社向原告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结算款21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以2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自2022年5月18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扶绥县渠黎镇百甲甘蔗专业合作社向原告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2240.8元。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因简易程序已按减半收取计1236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3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扶绥县渠黎镇百甲甘蔗专业合作社负担并迳付原告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L某某向原告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506654.01元以及暂计至2021年11月20日的违约金101966.55元,自2021年11月21日起的违约金,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202元,保全申请费元3053元,合计82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8.22元,被告L某某负担7606.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L某某向原告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506654.01元以及暂计至2021年11月20日的违约金101966.55元,自2021年11月21日起的违约金,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202元,保全申请费元3053元,合计82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8.22元,被告L某某负担7606.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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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7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9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7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9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53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53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开庭公告
4- 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D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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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广西糖业集团金光制糖有限公司;
- X某某;
- H某某;
- 广西穗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W某某;
广西穗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H某某、X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糖业集团金光制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金光公司)、广西穗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穗良公司)、X某某、H某某、H某某、W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立案审理。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桂0204民初4001号案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广西金光公司与广西穗良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蔗款143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5105元;二、判令被告X某某在未出资2392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被告广西穗良公司不能清偿前述款项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判令被告H某某在未出资156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被告广西穗良公司不能清偿前述款项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判令被告H某某在未出资624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被告广西穗良公司不能清偿前述款项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判令被告W某某在未出资624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被告广西穗良公司不能清偿前述款项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如未按期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发布日期:20220901
广西穗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H某某、X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糖业集团金光制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金光公司)、广西穗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穗良公司)、X某某、H某某、H某某、W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立案审理。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桂0204民初4001号案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广西金光公司与广西穗良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蔗款143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5105元;二、判令被告X某某在未出资2392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被告广西穗良公司不能清偿前述款项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判令被告H某某在未出资156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被告广西穗良公司不能清偿前述款项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判令被告H某某在未出资624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被告广西穗良公司不能清偿前述款项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判令被告W某某在未出资624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被告广西穗良公司不能清偿前述款项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如未按期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发布日期:20220901
- 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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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H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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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6法院公告
3- 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陆伟权;
- 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陆伟权;
- 广西柳工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黄光楠;
- 广西糖业集团金光制糖有限公司;
- 谢丽娜;
- 广西穗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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