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丰植源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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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丰植源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05-16,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是一家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21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122MA75WQ8L27。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宁夏丰植源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拥有商标7个。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家企业。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0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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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宁夏丰植源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驳回宁夏丰植源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驳回宁夏丰植源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驳回宁夏丰植源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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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宁夏丰植源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定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丰植源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告宁夏丰植源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定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丰植源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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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原告L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原告L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告宁夏丰植源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返还定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丰植源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告宁夏丰植源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返还定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丰植源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
立案信息
5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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