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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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9224法律诉讼
中止(2024)桂0502执1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中止(2024)桂0502执1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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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23)苏0791民初1874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23)苏0791民初1874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院(2020)苏0214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终结本院(2020)苏0214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终结本院(2019)苏0214民初6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终结本院(2019)苏0214民初6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终结本院(2020)苏0214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终结本院(2020)苏0214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9.73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9.73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终结本院(2020)苏0214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终结本院(2020)苏0214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被执行人
裁判文书
227- 梁龙;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吴某;
- 大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鞠某;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孙某;
- 大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孙某;
- 王某;
- 大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文某;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朱XX;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李XX;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王x;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张XX;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张XX;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庭公告
2819- J某某;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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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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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某某;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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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4年03月07日 14时30分在本院竞秀区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W某某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我院定于2024年03月07日 14时30分在本院竞秀区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W某某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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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某某;
- Z某某;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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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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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林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N某某;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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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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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T某某;
当事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当事人:被告:T某某
当事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当事人:被告:T某某
立案信息
6580法院公告
404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金河洙;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廖东升;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黄建造;
- 李敏;
- 辛瑞;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肇庆市端州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孙梓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辽宁同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 大连桑原木业有限公司;
- 张成建;
- 田素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李涛;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江新区分行;
- 陶绪萌;
- 唐邓秀;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饶锋明;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
司法拍卖
诉前调解
30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等。
以上信息由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引擎基于公开信息得出,仅供参考。前述信息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