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华种畜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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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东华种畜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11-15,位于江西省抚州市,是一家以从事畜牧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219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1029787263591B。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江西东华种畜禽有限公司拥有商标10个。公司共对外投资了5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15个。
- 2024-01-09
- 经营范围变更
- 2023-11-29
- 东乡绿壳蛋鸡制繁种能力提升项目。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6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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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3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3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三、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江西东华种畜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60万元;四、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对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江西东华种畜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17514.64元,案件(反诉)受理费9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414.64元,由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负担153135.24元,由江西东华种畜禽有限公司负担65279.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97.05元,由江西东华种畜禽有限公司负担15908.16元,由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负担102188.8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维持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3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3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三、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江西东华种畜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60万元;四、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对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江西东华种畜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17514.64元,案件(反诉)受理费9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414.64元,由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负担153135.24元,由江西东华种畜禽有限公司负担65279.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97.05元,由江西东华种畜禽有限公司负担15908.16元,由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负担102188.8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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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6)赣1029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二、江西东华种畜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L某某工程款人民币26046元;二、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895元,L某某承担3350元,江西东华种畜禽有限公司负担545元;反诉费3650元,由江西东华种畜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17.03元,L某某负担3092.56元;江西东华种畜禽有限公司负担524.4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6)赣1029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二、江西东华种畜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L某某工程款人民币26046元;二、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895元,L某某承担3350元,江西东华种畜禽有限公司负担545元;反诉费3650元,由江西东华种畜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17.03元,L某某负担3092.56元;江西东华种畜禽有限公司负担524.4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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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6)赣1029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6)赣1029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一、被告江西东华种畜禽有限公司支付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4441元(此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5元,原告承担3365元,被告负担530元,反诉费3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江西东华种畜禽有限公司支付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4441元(此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5元,原告承担3365元,被告负担530元,反诉费3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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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江西十里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东华种畜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共计34万元(以本金100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10月21日计算至2016年3月21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用17460元,由被告江西十里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5×××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江西十里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东华种畜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共计34万元(以本金100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10月21日计算至2016年3月21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用17460元,由被告江西十里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5×××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开庭公告
2- 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
- 江西东华种畜禽有限公司;
- 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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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东华种畜禽有限公司;
- 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
- 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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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7法院公告
1- 江西东华种畜禽有限公司;
- 江西十里香食品有限公司;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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