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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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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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曾用名: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湖北省电力公司),成立于1993-12-04,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是一家以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4704501.071613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0001775893915。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拥有商标14个,作品著作权1项,软件著作权44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32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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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590法律诉讼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86元,某丙电力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区某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86元,某丙电力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区某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2023)鄂1102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二、限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查某国经济损失142839.24元,查某国垫付的2800元鉴定费从中予以扣减,其中5000元支付给胡某中;三、限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某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查某国经济损失85703.55元;四、驳回查某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某乙电力有限公司黄冈某某公司负担750元,由张某华负担500元,由胡某中负担1250元,由查某国负担2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37元,某乙电力有限公司黄冈某某公司负担3000元,由查某国负担33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2023)鄂1102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二、限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查某国经济损失142839.24元,查某国垫付的2800元鉴定费从中予以扣减,其中5000元支付给胡某中;三、限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某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查某国经济损失85703.55元;四、驳回查某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某乙电力有限公司黄冈某某公司负担750元,由张某华负担500元,由胡某中负担1250元,由查某国负担2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37元,某乙电力有限公司黄冈某某公司负担3000元,由查某国负担33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限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通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沾支付赔偿款88449.52元;二、限被告通山县燕厦乡某村某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沾支付赔偿款35779.81元;三、驳回原告徐某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0元,由原告徐某沾负担977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通山分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通山县燕厦乡某村某组负担8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通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沾支付赔偿款88449.52元;二、限被告通山县燕厦乡某村某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沾支付赔偿款35779.81元;三、驳回原告徐某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0元,由原告徐某沾负担977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通山分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通山县燕厦乡某村某组负担8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驳回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3088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3088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准许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沙洋县供电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沙洋县供电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沙洋县供电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沙洋县供电公司负担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大冶市某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大冶市某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大冶市某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的,应依法根据财产的种类,每次于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大冶市某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大冶市某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大冶市某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的,应依法根据财产的种类,每次于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准许汪某斌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准许汪某斌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被告xx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xxx供电公司xx供电所经济损失2000元;二、被告xx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杨某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xxx供电公司xx供电所经济损失73498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3.73元,由被告杨某林、被告xx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款汇:松滋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松滋支行营业部账户:5664××××3701)。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告xx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xxx供电公司xx供电所经济损失2000元;二、被告xx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杨某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xxx供电公司xx供电所经济损失73498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3.73元,由被告杨某林、被告xx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款汇:松滋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松滋支行营业部账户:5664××××3701)。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按原告钟祥市双河镇卫生院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钟祥市双河镇卫生院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钟祥市双河镇卫生院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钟祥市双河镇卫生院撤诉处理
被执行人
终本案件
裁判文书
1- 鲍法焱;
-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供电公司;
-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开庭公告
31- Z某某;
-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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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某某;
-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技术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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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某某;
-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技术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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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 L某某;
- T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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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某某;
-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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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
- G某某;
-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应城市供电公司杨岭供电所;
-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应城市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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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某某;
- W某某;
- 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国网湖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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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L某某;
-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荆门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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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某某;
- W某某;
- H某某;
-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应城市供电公司杨岭供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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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襄阳供电公司;
- 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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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374法院公告
2- 省电力有限公司;
- 电力有限公司;
-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孝昌供电公司;
-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 湖北省电力公司;
- 宜昌明宇玻璃有限公司;
- 孔晓玲、谭嘉昊、谭孝德、吴大秀;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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