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裕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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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德源主要从事通江段木银耳的传统方式生产、加工和销售,并以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和资源(青杠树)优势,按照绿色、天然的传统生产加工方式,遵循生态化、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倡导“良心食品,从我做起”行动,努力打造好高端“通江银耳”这个小产量特色农产品,
- 2023-11-06
- 通江县2家企业入选"2023年度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认定名单"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5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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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原告F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F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一、维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四川裕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四川裕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华西都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的广告费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四川华西都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四川裕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华西都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1000元;四、驳回四川华西都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8元,由四川裕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17元、由四川华西都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41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四川裕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50元,四川华西都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50元(四川华西都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671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维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四川裕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四川裕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华西都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的广告费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四川华西都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四川裕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华西都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1000元;四、驳回四川华西都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8元,由四川裕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17元、由四川华西都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41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四川裕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50元,四川华西都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50元(四川华西都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671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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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R某某如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准许原告R某某如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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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诉被告四川裕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四川华西都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的广告费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本诉原告四川华西都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四川裕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四川华西都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裕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8元,由本诉被告四川裕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60元,由本诉原告四川华西都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98元。本案反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反诉原告四川裕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本诉被告四川裕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四川华西都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的广告费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本诉原告四川华西都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四川裕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四川华西都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裕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8元,由本诉被告四川裕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60元,由本诉原告四川华西都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98元。本案反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反诉原告四川裕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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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S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S某某负担
准许原告S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S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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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2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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