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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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02-05,位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是一家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7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328016985034184。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商标31个,软件著作权10项。公司共拥有资质证书14个。
- 2024-04-22
- 被限制高消费。
- 2024-04-19
- 成为被执行人。
- 2024-04-10
- 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 2023-12-22
- 新增立案, 案号:(2023)青2801民初2212号。
- 2023-12-04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 2023-11-02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2法律诉讼
一、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403.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3年7月6日的利息134394.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3年7月6日后的借款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45%计算,自2023年7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自2023年7月6日后的罚息和复利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13.18元,由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朝辉、L某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一、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403.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3年7月6日的利息134394.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3年7月6日后的借款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45%计算,自2023年7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自2023年7月6日后的罚息和复利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13.18元,由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朝辉、L某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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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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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利息6860.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按《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利率为年利率1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孙朝辉、L某某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原告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享有被告L某某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9号18号楼1单元1021室不动产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63元,减半收取计6981.50元,由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朝辉、L某某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利息6860.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按《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利率为年利率1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孙朝辉、L某某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原告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享有被告L某某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9号18号楼1单元1021室不动产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63元,减半收取计6981.50元,由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朝辉、L某某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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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S某某货款9203.55元,同时由原告S某某退还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皂角米组合装18罐、皂角米30罐及桂花干40罐。如未能退还,则按购买价格在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退还的货款中予以折抵;二、驳回原告S某某要求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十倍货款赔偿金93532.5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7.72元,减半收取计1228.86元(原告S某某已预交),由原告S某某负担1203.86元,由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S某某货款9203.55元,同时由原告S某某退还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皂角米组合装18罐、皂角米30罐及桂花干40罐。如未能退还,则按购买价格在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退还的货款中予以折抵;二、驳回原告S某某要求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十倍货款赔偿金93532.5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7.72元,减半收取计1228.86元(原告S某某已预交),由原告S某某负担1203.86元,由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准许原告青海格尔木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47.6元,减半收取计26023.8元,由原告青海格尔木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青海格尔木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47.6元,减半收取计26023.8元,由原告青海格尔木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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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被申请人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账户(账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内的银行存款共计1082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被申请人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账户(账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内的银行存款共计1082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终本案件
开庭公告
15- F某某;
- 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F某某诉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F某某诉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 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S某某;
- L某某;
- 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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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尔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格尔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
原告格尔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
- 青海泉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L某某;
- S某某;
- 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青海泉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案
审理青海泉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案
- 广州粤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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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S某某;
- L某某;
- 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行;
审理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案
审理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案
- S某某;
- 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S某某诉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审理S某某诉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 青海格尔木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S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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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尔木市大格勒乡菊花村村民委员会;
- 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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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格尔木市大格勒乡新庄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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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9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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