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
复制负责人:
陈卫
开办资金:
邮箱:
江南大学,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是一家以从事教育为主的组织。组织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52251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10000071780177X1。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江南大学拥有商标31个,作品著作权2项,软件著作权946项。组织共对外投资了5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12个。
- 2024-04-26
- 学生食堂厨房设备(灶具)购置(校集2024042)采购公告。
- 2024-04-25
- 企业|双清智能"基于机器视觉的籽棉异性纤维分拣机开发研究"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整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 2024-04-25
- 生物工程学院综合实验楼修缮工程(校集2024043)采购公告。
- 2024-04-24
- 纺机|双清智能籽棉异纤机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整体达国际先进水平!
- 2024-04-23
- 光信息与光通信综合实验系统(校分设2024071)成交结果公告。
- 2024-04-23
- 江南大学2024年外墙瓷砖修复工程(校集2024034)采购结果公示。
- 2024-04-23
- 江南大学研究生在线课程制作服务及课程上线运行服务项目(校集2024039)采购公告。
- 2024-04-23
- 飞秒激光微纳加工系统(政采2023048)中标结果公告。
- 2024-04-23
- 纺织品防紫外性能测试仪(校分设2024064)成交结果公告。
- 2024-04-23
- 实验室高压均质机(校分设2024073)成交结果公告。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38法律诉讼
一、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1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二、可可公司与江南大学2019年6月3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于2020年9月1日解除。三、江南大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可口公司1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可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江南大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江南大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1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二、可可公司与江南大学2019年6月3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于2020年9月1日解除。三、江南大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可口公司1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可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江南大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江南大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
准许原告江南大学撤诉
准许原告江南大学撤诉
--
--
准许原告江南大学撤诉
准许原告江南大学撤诉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5元,余款25元退还原告L某某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5元,余款25元退还原告L某某
--
--
一、解除江南大学与W某某之间的关于无锡市曹张新村沿街22-24号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二、W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迁出无锡市曹张新村沿街22-24号,并将该房屋返还江南大学。二、W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南大学房屋占有使用费(截至2021年6月30日为23360元,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按年租金46720元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计192元,由W某某负担。该款已由江南大学预交,W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所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给付江南大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解除江南大学与W某某之间的关于无锡市曹张新村沿街22-24号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二、W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迁出无锡市曹张新村沿街22-24号,并将该房屋返还江南大学。二、W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南大学房屋占有使用费(截至2021年6月30日为23360元,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按年租金46720元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计192元,由W某某负担。该款已由江南大学预交,W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所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给付江南大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开庭公告
41- 南京领跑生命健康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江南大学;
--
--
- 江南大学;
- 南京领跑生命健康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
- 江南大学;
- 江苏鼎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 江南大学;
- 南京领跑生命健康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
- 江南大学;
- 江苏无锡太湖可可食品有限公司;
--
--
- 江南大学;
- 北京青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 L某某;
- 江南大学;
--
--
- 江南大学;
- W某某;
--
--
- C某某;
- B某某;
- 江南大学;
--
--
- 江南大学;
- 人与自然环保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
--
立案信息
23诉前调解
1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以上信息由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引擎基于公开信息得出,仅供参考。前述信息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