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徐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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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徐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开县徐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03-09,位于重庆市,是一家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25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234592253764B。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重庆徐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拥有商标2个。公司共拥有资质证书8个。
- 2024-03-09
- 新增立案, 案号:(2023)渝02民终775号。
- 2024-01-12
- 成为被执行人。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7法律诉讼
一、撤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54民初8412号民事判决;二、重庆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1月11日签订的《大棚租赁合同》于2023年2月1日解除;三、重庆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重庆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金74600元;四、重庆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五、驳回重庆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292元,减半收取4646元,由重庆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92元,由重庆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692元,重庆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撤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54民初8412号民事判决;二、重庆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1月11日签订的《大棚租赁合同》于2023年2月1日解除;三、重庆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重庆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金74600元;四、重庆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五、驳回重庆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292元,减半收取4646元,由重庆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92元,由重庆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692元,重庆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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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继续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民事财产保全中心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予以继续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民事财产保全中心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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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为标准,从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Z某某对被告X某某的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重庆徐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X某某上述第一项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830元,减半收取4915元,财产保全费3535,共计8450元由被告X某某、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为标准,从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Z某某对被告X某某的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重庆徐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X某某上述第一项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830元,减半收取4915元,财产保全费3535,共计8450元由被告X某某、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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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冻结被申请人X某某、重庆徐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76107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该期限自相关银行收到该裁定之日开始计算)二、查封申请人W某某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期限自相关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该裁定之日开始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保全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处分被保全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执行异议申请,由立案庭移送本院执行局审查。申请人如继续申请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诉讼案件审结后,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人应当在执行申请书中写明财产保全的相关情况,并将财产保全案件的结案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等材料一并提交给执行局
一、冻结被申请人X某某、重庆徐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76107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该期限自相关银行收到该裁定之日开始计算)二、查封申请人W某某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期限自相关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该裁定之日开始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保全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处分被保全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执行异议申请,由立案庭移送本院执行局审查。申请人如继续申请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诉讼案件审结后,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人应当在执行申请书中写明财产保全的相关情况,并将财产保全案件的结案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等材料一并提交给执行局
本案按原告重庆鼎丰玻璃门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重庆鼎丰玻璃门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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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终本案件
开庭公告
10- 重庆晖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徐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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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晖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徐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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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开州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T某某;
- Z某某;
- X某某;
- 重庆徐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W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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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开州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重庆徐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X某某;
- T某某;
- Z某某;
- W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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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某某;
- 重庆徐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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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徐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X某某;
- 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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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
- X某某;
- 重庆徐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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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徐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重庆鼎丰玻璃门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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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重庆徐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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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重庆徐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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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4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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