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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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寿西湖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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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省国营寿西湖农场、安徽省寿西湖农场),成立于1999-03-28,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是一家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23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422705000588L。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拥有商标10个。公司共对外投资了6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4个。
- 2023-12-04
- 2023年安徽农垦寿西湖农场植保无人机采购补遗。
- 2023-11-26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人格权纠纷。
- 2023-11-26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 2023-11-24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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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人格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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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4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21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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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税款等费用合计172526元”为“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税款等费用合计153860.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维持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税款等费用合计172526元”为“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税款等费用合计153860.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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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税款等费用合计172526元;二、驳回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7元(原告已预交6207元),减半收取计3103.5元,由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负担163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逾期将移交强制执行;其余1466.5元,由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在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时冲抵。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税款等费用合计172526元;二、驳回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7元(原告已预交6207元),减半收取计3103.5元,由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负担163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逾期将移交强制执行;其余1466.5元,由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在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时冲抵。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62276.78元;二、驳回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88元,减半收取计7894元,由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77元,由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负担261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688元,由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62276.78元;二、驳回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88元,减半收取计7894元,由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77元,由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负担261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688元,由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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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9)皖042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D某某工程款1676018.73元”“驳回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9)皖042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D某某支付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税费、挂靠费等295651.62元”为“D某某支付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税费、挂靠费等238268.46元”;三、D某某、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互负债务相互冲抵后,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D某某工程款1437750.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960.50元,由D某某负担9056元,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904.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维持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9)皖042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D某某工程款1676018.73元”“驳回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9)皖042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D某某支付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税费、挂靠费等295651.62元”为“D某某支付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税费、挂靠费等238268.46元”;三、D某某、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互负债务相互冲抵后,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D某某工程款1437750.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960.50元,由D某某负担9056元,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904.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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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11- S某某;
- W某某;
- 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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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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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 D某某;
- 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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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某某;
- 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
- 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 X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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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永大建筑有限公司;
- 安徽省寿西湖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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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
- B某某;
- 安徽永大建筑有限公司;
- 安徽省寿西湖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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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寿西湖农场;
- 寿县阳光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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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寿西湖农场;
- Y某某;
- 安徽金帮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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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某某;
- 安徽省寿西湖农场;
要闻正文 2015-04-10来源: 寿县人民法院 (2015)寿民一初字第00675号 公 告 特此公告我院定于2015年04月28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开庭审理被告安徽省寿西湖农场与原告H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15)寿民一初字第00675号承办人:S某某
要闻正文 2015-04-10来源: 寿县人民法院 (2015)寿民一初字第00675号 公 告 特此公告我院定于2015年04月28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开庭审理被告安徽省寿西湖农场与原告H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15)寿民一初字第00675号承办人:S某某
-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安徽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寿西涵一站重建工程建设管理处;
- 安徽省寿西湖农场;
- 寿西湖农场寿西涵排涝站工程建设指挥部;
要闻正文 2014-12-26来源: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六民一初字第00008号 公 告 特此公告我院定于2015年03月11日 08时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开庭审理被告寿西湖农场寿西涵排涝站工程建设指挥部、安徽省寿西湖农场和安徽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寿西涵一站重建工程建设管理处与原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六民一初字第00008号?承办人:Z某某
要闻正文 2014-12-26来源: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六民一初字第00008号 公 告 特此公告我院定于2015年03月11日 08时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开庭审理被告寿西湖农场寿西涵排涝站工程建设指挥部、安徽省寿西湖农场和安徽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寿西涵一站重建工程建设管理处与原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六民一初字第00008号?承办人:Z某某
立案信息
17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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