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华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
复制邮箱:
贵州遵义华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09-24,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是一家以从事居民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300622282604H。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贵州遵义华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拥有商标34个,作品著作权1项。公司共拥有资质证书4个。
- 2023-12-02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其他民事案由。
- 2023-11-11
- 新增行政许可,获得。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4法律诉讼
--
--
一、撤销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9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撤销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9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被告单位贵州遵义华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X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C某某先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一、被告单位贵州遵义华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X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C某某先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贵州遵义华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贵州遵义华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原告贵州遵义华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贵州遵义华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贵州遵义华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贵州遵义华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
一、被告贵州遵义华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Z某某货款1494元、原告Z某某向被告遵义华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退还所购的苗医蛇王酒六瓶;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80元、被告贵州遵义华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贵州遵义华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Z某某货款1494元、原告Z某某向被告遵义华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退还所购的苗医蛇王酒六瓶;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80元、被告贵州遵义华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公告
2- 屏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贵州遵义华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18年09月20日03时09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2018)川15行终153号贵州遵义华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与屏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行政检查一案
我院定于2018年09月20日03时09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2018)川15行终153号贵州遵义华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与屏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行政检查一案
- 贵州遵义华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18年07月17日09时07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2018)川1529行初12号贵州遵义华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屏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行政检查一案
我院定于2018年07月17日09时07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2018)川1529行初12号贵州遵义华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屏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行政检查一案
立案信息
3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以上信息由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引擎基于公开信息得出,仅供参考。前述信息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