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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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04-23,位于河南省直辖县级,是一家以从事畜牧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3095.4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9001674126320C。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商标6个。公司共对外投资了6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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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5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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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L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L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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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济源华盛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借款本金693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21日至2016年4月29日按年利率6.6875%计算;从2016年4月30日起按年利率6.6875%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有权对被告Z某某享有的位于济源市新济路北侧济国用(2005)字第242号土地使用权及位于济水大街与东环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济源市房权证字第00051832)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土地及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C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源华盛电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C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济源华盛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借款本金693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21日至2016年4月29日按年利率6.6875%计算;从2016年4月30日起按年利率6.6875%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有权对被告Z某某享有的位于济源市新济路北侧济国用(2005)字第242号土地使用权及位于济水大街与东环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济源市房权证字第00051832)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土地及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C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源华盛电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C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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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三、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R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9000元;四、济源市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R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603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济源市阳光食品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济源市阳光食品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维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三、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R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9000元;四、济源市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R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603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济源市阳光食品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济源市阳光食品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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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R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600元。二、被告济源市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R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911元。三、驳回原告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济源市阳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R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600元。二、被告济源市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R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911元。三、驳回原告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济源市阳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终本案件
开庭公告
3- 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
原告: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
- Z某某;
- 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
Z某某诉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Z某某诉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 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
- L某某;
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诉L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诉L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立案信息
4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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