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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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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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光明米业(集团)有限公司、光明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04-27,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35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5741003857。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光明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商标191个,作品著作权8项,软件著作权2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7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59个。
- 2024-04-02
- 被抽查检查,结果:特种设备/常规检查:未发现问题。
- 2024-03-25
- 被抽查检查,结果:食品经营/日常检查:良好。
- 2024-03-23
- 光明农发集团财产类保险采购项目。
- 2024-03-19
- 光明农发集团财产类保险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2024-03-16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 2024-03-12
- 新增立案, 案号:(2019)沪0115执26207号。
- 2024-02-27
- 光明农发集团财产类保险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2023-12-15
- 被抽查检查,结果:特种设备/专项检查/2023年上海市电梯安全筑底行动电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未发现问题。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57法律诉讼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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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辉创超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0,000.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辉创超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0,000.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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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院(2022)苏0581民初81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终结本院(2022)苏0581民初81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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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辉创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光明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货款本金628,468.76元;二、上海辉创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光明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分别以397,414.1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2,365.53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54,019.83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4,669.29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上海辉创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光明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99.69元、财产保全费3,669.84元,合计13,769.53元,由上海辉创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上海辉创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光明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货款本金628,468.76元;二、上海辉创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光明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分别以397,414.1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2,365.53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54,019.83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4,669.29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上海辉创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光明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99.69元、财产保全费3,669.84元,合计13,769.53元,由上海辉创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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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22- 光明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壹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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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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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苏宁易买商贸有限公司;
- 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
- 上海苏宁易购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 南京苏宁易购超市有限公司采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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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辉创超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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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都市生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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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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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常熟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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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米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跃兴旺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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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米业(集团)有限公司;
- 江苏爱趣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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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 光明米业(集团)有限公司;
- 通城大润发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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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28法院公告
1- 光明米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富天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 缪希住;
- 福州市丰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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