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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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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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曾用名: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成立于2002-03-01,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是一家以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200073755186X1。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拥有软件著作权167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4个。
- 2024-04-25
- 广东电网公司2024年专项招标(中山供电局科技项目购置高性能YBCO高温超导线材)招标公告。
- 2024-04-23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2024-2025年不动产权证明代办服务招标公告。
- 2024-04-18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科技项目购置一种封盖式变压器特高频局放监测传感器等物资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公示。
- 2024-04-12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电抗器减隔振技术研究与应用”等科技项目设备试制招标公告。
- 2024-04-12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基于机器视觉的输电塔智能挂载防坠落装置研制”等科技项目技术研发[CG0300062001735687]--变更文件--采购1。
- 2024-04-09
- 新增立案, 案号:(2023)粤20民终4367号。
- 2024-04-08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基于机器视觉的输电塔智能挂载防坠落装置研制”等科技项目技术研发采购公告。
- 2024-04-07
- 中山110千伏西湾输变电工程。
- 2024-04-07
- 中山110千伏北台输变电工程。
- 2024-04-03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2024-2025年培评后勤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248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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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广讯通(中山)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支付电费12907.48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计至2023年4月19日违约金761.85元;并以12907.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3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88元,合计298元(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已预交),由被告广讯通(中山)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被告广讯通(中山)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支付电费12907.48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计至2023年4月19日违约金761.85元;并以12907.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3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88元,合计298元(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已预交),由被告广讯通(中山)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被告中山市乔盛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支付2022年10月-2023年3月期间的电费16180.61元及违约金(分别以每月应交的电费为基数,分别从次月的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负担24元,由被告中山市乔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13元(被告中山市乔盛服饰有限公司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13元一并迳付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被告中山市乔盛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支付2022年10月-2023年3月期间的电费16180.61元及违约金(分别以每月应交的电费为基数,分别从次月的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负担24元,由被告中山市乔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13元(被告中山市乔盛服饰有限公司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13元一并迳付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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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4795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4795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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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新亮智能技术(中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支付2022年8月至11月电费365396.26元及违约金(以2022年3月电费183367.83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4月29日止;以83367.83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5月4日止;以2022年7月电费212958.3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9月23日止;以2022年8月电费21002.61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2022年9月电费190031.01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2022年10月电费150000.14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每期电费的30%为上限);二、驳回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82元,减半收取3841元(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负担443元,被告新亮智能技术(中山)有限公司负担339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新亮智能技术(中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支付2022年8月至11月电费365396.26元及违约金(以2022年3月电费183367.83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4月29日止;以83367.83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5月4日止;以2022年7月电费212958.3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9月23日止;以2022年8月电费21002.61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2022年9月电费190031.01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2022年10月电费150000.14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每期电费的30%为上限);二、驳回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82元,减半收取3841元(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负担443元,被告新亮智能技术(中山)有限公司负担339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准许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已由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预交),由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负担
准许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已由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预交),由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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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已由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预交),由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负担。
准许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已由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预交),由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负担。
被执行人
裁判文书
1-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 谭月玲;
开庭公告
186-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 L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诉被告L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周洁独任审理,林泳欣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4年5月8日上午9时45分在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费本金1907.35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当月拖欠的电费为基数,从各期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超过应收电费本金的30%,按应收电费本金的30%收取,暂计至2023年8月16日,逾期违约金暂计572.22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暂共计:2479.5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诉被告L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周洁独任审理,林泳欣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4年5月8日上午9时45分在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费本金1907.35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当月拖欠的电费为基数,从各期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超过应收电费本金的30%,按应收电费本金的30%收取,暂计至2023年8月16日,逾期违约金暂计572.22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暂共计:2479.5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 中山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中山市村田地产有限公司;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 中山市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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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某某;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4-01-30 10:30 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H某某,[被上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4-01-30 10:30 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H某某,[被上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
- H某某;
- 中山市人民政府;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 中山市阜沙镇牛角村民委员会;
- 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4-01-17 09:00 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H某某,[被上诉人]中山市人民政府,[被上诉人]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被上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被上诉人]中山市阜沙镇牛角村民委员会行政征收或者征用一案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4-01-17 09:00 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H某某,[被上诉人]中山市人民政府,[被上诉人]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被上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被上诉人]中山市阜沙镇牛角村民委员会行政征收或者征用一案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定于2024-01-10 08:45 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小/非刑事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定于2024-01-10 08:45 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小/非刑事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中山市贝多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 W某某;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 中山公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定于2023-12-13 08:45 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小/非刑事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山市贝多五金实业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第三人]中山公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第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定于2023-12-13 08:45 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小/非刑事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山市贝多五金实业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第三人]中山公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第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 中山市沙溪镇同兴洗漂厂;
- 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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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 中山榄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定于2023-11-23 09:00 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中/非刑事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被告]中山榄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定于2023-11-23 09:00 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中/非刑事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被告]中山榄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 L某某;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3-11-22 10:30 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被上诉人]L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3-11-22 10:30 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被上诉人]L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中山市南朗镇华照村十顷经济合作社;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定于2023-11-21 15:45 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火炬开发区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山市南朗镇华照村十顷经济合作社,[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定于2023-11-21 15:45 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火炬开发区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山市南朗镇华照村十顷经济合作社,[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立案信息
432法院公告
22-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 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
- 中山市阜沙国贸广场有限公司;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 伍月玲;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 中山市金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 刘泽星;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 易年苟;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 苏火红;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 谭月玲;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 中山市金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中山市金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以上信息由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引擎基于公开信息得出,仅供参考。前述信息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