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珠海石油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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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珠海石油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珠海石油分公司
负责人:
梁文龙
注册资本:
邮箱: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珠海石油分公司(曾用名: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珠海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珠海石油分公司),成立于2000-11-09,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725950839G。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公司共对外投资了3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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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珠高速公路大托山服务区现场物业管理业务外包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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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8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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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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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0元由Y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0元由Y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准许L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准许L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驳回原告L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L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559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559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准许原告H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准许原告H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开庭公告
2- 广东省中石化石油有限公司;
- 珠海公交信禾物流有限公司;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珠海石油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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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某某;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珠海石油分公司;
- 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
- Y某某;
- 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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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20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以上信息由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引擎基于公开信息得出,仅供参考。前述信息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