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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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01-07,位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是一家以从事畜牧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7279.23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31270908731709。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商标14个,作品著作权1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4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2个。
- 2023-10-31
- 双随机抽查检查,污染源日常监管检查(四季度一般源)。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76法律诉讼
(2019)湘3127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7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2019)湘3127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7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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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3127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湘3127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3127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湘3127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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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被告Z某某给原告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4467.99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34467.99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还清为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Z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9.36元,减半收取1494.68元,由被告Z某某、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由被告Z某某给原告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4467.99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34467.99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还清为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Z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9.36元,减半收取1494.68元,由被告Z某某、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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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被告D某某给原告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182.5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至付清所欠货款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L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3.6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463.64元,由被告D某某、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由被告D某某给原告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182.5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至付清所欠货款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L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3.6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463.64元,由被告D某某、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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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裁判文书
1- 刘军香;
- 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开庭公告
21- 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龙岩市新罗区祥云茶庄;
审理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龙岩市新罗区祥云茶庄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龙岩市新罗区祥云茶庄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D某某;
审理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D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D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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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C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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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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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D某某;
- C某某;
我院定于2019年10月08日09时00分在本院F某某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但W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19年10月08日09时00分在本院F某某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但W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L某某;
我院定于2019年06月26日09时00分在本院F某某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L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19年06月26日09时00分在本院F某某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L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X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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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W某某;
我院定于2018-12-13 15:30在七号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 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18-12-13 15:30在七号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 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湘西芙蓉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T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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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20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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