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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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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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是一家以从事教育为主的组织。组织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271241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610000435630669J。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陕西科技大学拥有商标20个,软件著作权259项。组织共对外投资了1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2个。
- 2024-04-26
- 陕科大沁园小区室分用电协议2024。
- 2024-04-26
- 陕西科技大学财务大数据建设项目采购结果公告。
- 2024-04-25
- 陕西科技大学采购项目全称结果公告。
- 2024-04-25
- 陕西科技大学高温高压流变仪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2024-04-24
- 陕西科技大学购置生物安全柜结果公告。
- 2024-04-24
- 陕西科技大学2024年05月政府采购意向(产教融合楼网络配套项目)。
- 2024-04-24
- 陕西科技大学2024年05月政府采购意向。
- 2024-04-23
- 陕西科技大学咸阳校区部分楼宇电力扩容工程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 2024-04-23
- 陕西科技大学沁园楼燃气管道维护服务采购结果公示。
- 2024-04-23
- 陕西科技大学应用数学科学研究中心办公区购买门结果公告。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83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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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陕西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住院护理费55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陕西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住院护理费55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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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陕西拓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原告陕西拓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驳回原告王某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王某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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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科技大学银行存款111275.2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科技大学银行存款111275.2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终本案件
开庭公告
6-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陕西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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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T某某;
- 陕西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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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某某;
- 陕西科技大学;
- S某某;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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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
- 陕西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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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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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
- 陕西科技大学;
本院定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15:30到17:30在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2018)陕0402民初990号原告W某某诉被告陕西科技大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本院定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15:30到17:30在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2018)陕0402民初990号原告W某某诉被告陕西科技大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立案信息
24法院公告
2- 陕西科技大学;
- 王雪青;
- 陕西五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陕西科技大学;
- 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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