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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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温宿县塔格拉克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04-04,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是一家以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490.568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2922229730079J。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拥有商标64个。公司共对外投资了4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15个。
- 2024-03-21
- 温宿县多浪羊原种场建设项目。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27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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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2019年欠缴的果园承包费共计21465.6元;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缴纳2018年、2019年土地承包费的损失4293.12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97元,减半收取221.98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277.59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2019年欠缴的果园承包费共计21465.6元;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缴纳2018年、2019年土地承包费的损失4293.12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97元,减半收取221.98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277.59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准许原告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6.44元,减半收取计363.22元,由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6.44元,减半收取计363.22元,由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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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2015年、2019年欠缴的土地承包费82705.6元;二、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2014年、2015年、2019年土地承包费的损失16541.12元;三、驳回原告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5.05元,减半收取1237.53元,由原告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111.38元,由被告负担1126.15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1063.76元,由原告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92.55元,由被告负担971.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2015年、2019年欠缴的土地承包费82705.6元;二、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2014年、2015年、2019年土地承包费的损失16541.12元;三、驳回原告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5.05元,减半收取1237.53元,由原告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111.38元,由被告负担1126.15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1063.76元,由原告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92.55元,由被告负担971.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2019年土地承包费的损失2835元;二、驳回原告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25元,减半收取112.62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2019年土地承包费的损失2835元;二、驳回原告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25元,减半收取112.62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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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4- 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C某某;
- 塔西瓦依?阿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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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
- 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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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9日17:30时本院二楼10号法庭审理上诉人L某某与被上诉人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2015年6月29日17:30时本院二楼10号法庭审理上诉人L某某与被上诉人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 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
- 阿克苏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温宿供电公司;
2014年2月21日11:30时本院2楼10号法庭审理上诉人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阿克苏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温宿供电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
2014年2月21日11:30时本院2楼10号法庭审理上诉人新疆塔格拉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阿克苏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温宿供电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
立案信息
6股权冻结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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