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永高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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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永高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08-12,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是一家以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3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921560463361G。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沧州市永高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商标1个,软件著作权2项。公司共拥有资质证书7个。
- 2024-04-10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其他民事案由。
- 2024-03-12
- 新增立案, 案号:(2024)浙0784执异10号。
- 2023-12-12
- 移除经营异常,移除原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 2023-12-07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23-12-07
- 地址变更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31法律诉讼
驳回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永高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赵永刚、Y某某为(2019)浙0784执3117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驳回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永高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赵永刚、Y某某为(2019)浙0784执3117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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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院(2019)浙0784执31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本院(2019)浙0784执31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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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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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永康市鑫源信恒模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永康市鑫源信恒模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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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新乐盛佳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 张占永;
- 何振平;
- 沧州市永高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开庭公告
4- 沧州市永高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Z某某;
- Y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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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永高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永康市鑫源信恒模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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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永高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新乐盛佳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信息 姓名:新乐盛佳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手机号码: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类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公告状态: 公告人:沧州市永高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新乐盛佳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号: 当事人手机: 承办法院:沧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Z某某 处理级别:普通 法官电话:03174926603 刊登版面:G76 刊登日期:20180213 公告内容: 新乐盛佳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沧州市永高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你、Z某某、H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17)冀0921民初96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C某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发布日期:20180213
当事人信息 姓名:新乐盛佳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手机号码: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类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公告状态: 公告人:沧州市永高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新乐盛佳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号: 当事人手机: 承办法院:沧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Z某某 处理级别:普通 法官电话:03174926603 刊登版面:G76 刊登日期:20180213 公告内容: 新乐盛佳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沧州市永高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你、Z某某、H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17)冀0921民初96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C某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发布日期:20180213
- 沧州市永高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麦斯铁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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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1法院公告
1- 沧州市永高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新乐盛佳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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