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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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创建于2008年,公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主要在生产制造领域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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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2
- 悦达智能农装公司、金加工004-9日本仓敷KBM-11X卧式加工中心大修公告悦达投资。
- 2024-04-22
- 悦达智能农装公司、金加工004-9日本仓敷KBM-11X卧式加工中心大修公告。
- 2024-04-14
- 新增立案, 案号:(2024)苏0991民初1015号。
- 2024-03-27
- (备案)2403-320971-89-01-865081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500kW/1000kWh磷酸铁锂储能电站。
- 2024-03-27
- 2403-320971-89-01-865081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500kW/1000kWh磷酸铁锂储能电站。
- 2024-03-10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4-02-20
- 悦达智能农装公司、五台燃烧炉烟筒及涂装VOCs风管维修(第二次)公告悦达投资。
- 2024-02-04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劳动争议。
- 2024-01-26
- 悦达智能农装公司、五台燃烧炉烟筒及涂装VOCs风管维修公告悦达投资。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304法律诉讼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79元,由上诉人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79元,由上诉人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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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和椿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货款41034元;二、被告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和椿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4103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计528元,由原告和椿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8元,被告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和椿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货款41034元;二、被告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和椿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4103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计528元,由原告和椿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8元,被告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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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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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崇仁县崇盈农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000元、违约金51000元、律师费11400元,合计232400元;二、被告杨素、Y某某对被告崇仁县崇盈农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6元,减半收取2398元,由被告崇仁县崇盈农机有限公司、杨素、Y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一、被告崇仁县崇盈农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000元、违约金51000元、律师费11400元,合计232400元;二、被告杨素、Y某某对被告崇仁县崇盈农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6元,减半收取2398元,由被告崇仁县崇盈农机有限公司、杨素、Y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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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青岛中胜元农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18元,减半收取2409元,由上诉人青岛中胜元农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准许青岛中胜元农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18元,减半收取2409元,由上诉人青岛中胜元农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执行人
裁判文书
2- 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 蛟河市新研农机经销有限公司;
- 李胜;
- 李春;
- 吴光凯;
- 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 怀远县同兴农机有限公司;
- 张汉水;
开庭公告
92- 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 W某某;
- 阿鲁科尔沁旗新胜农机商贸有限公司;
- C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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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某某;
- 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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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某某;
- 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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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 X某某;
- 林西县鑫鑫农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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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某某;
- 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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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 盐城阿帕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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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灵秀机电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 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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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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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阿帕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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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某某;
- 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蔡永庆诉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蔡永庆诉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立案信息
104法院公告
5- 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 安庆市沃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 李乔梅;
- 邓建军;
- 李余法;
- 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 芜湖县星光农机有限公司;
- 王乐勤;
- 王劲松;
- 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 吉林省东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 刘恒波;
- 刘宇;
- 徐岳;
- 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 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
- 乾安县鸿轩农机装备有限公司;
- 杨晓娟;
- 王丽萍;
- 王灵利;
- 孙淑珍;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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