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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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08-27,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教育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20000万美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7051388463Y。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商标169个,作品著作权39项,软件著作权204项。公司共拥有资质证书75个。
- 2024-02-22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24-01-04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易鸣(沈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裁判文书
- 2023-11-22
- 新增立案, 案号:(2023)沪0104民初27040号。
- 2023-10-31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易鸣(沈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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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2
- 新增立案, 案号:(2023)沪0104民初27040号。
- 2023-10-31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易鸣(沈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8法律诉讼
准许某某公司1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准许某某公司1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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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40431.62元;二、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三、驳回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之诉讼请求;四、驳回Z某某的其他之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Z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一、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40431.62元;二、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三、驳回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之诉讼请求;四、驳回Z某某的其他之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Z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一、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头条账号“学而思轻课”中连续24小时向原告Y某某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Y某某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经济损失8800元、取证费10元,以上共计8810元;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Y某某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Y某某)。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头条账号“学而思轻课”中连续24小时向原告Y某某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Y某某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经济损失8800元、取证费10元,以上共计8810元;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Y某某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Y某某)。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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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有书(南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有书(南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有书(南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有书(南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按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按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10-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
- 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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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
- 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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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建邺区缘不二艺术创意中心;
- 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下午十六时整,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建邺区缘不二艺术创意中心与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我院定于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下午十六时整,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建邺区缘不二艺术创意中心与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 Y某某;
-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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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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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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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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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建邺区缘不二艺术创意中心;
- 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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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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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P某某;
本院定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一区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P某某、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
本院定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一区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P某某、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
立案信息
8法院公告
1- 杨若磊;
-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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