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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通是手机信息服务及移动增值业务提供商,主要从事计算机硬件开发、电信增值业务系统开发运用、呼叫中心及服务外包等业务,旗下主要产品包括手机报、音乐互娱、车友助理、电子券等电讯增值服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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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1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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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解除原告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41782元;原告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被告L某某的押金21213元,不予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4元、公告费640元,共计20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解除原告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41782元;原告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被告L某某的押金21213元,不予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4元、公告费640元,共计20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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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L某某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L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L某某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L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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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243473.6元;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1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1925.87元,2019年10月18日以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9元,原告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6元,被告L某某负担2493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向原告支付应承担部分的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243473.6元;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1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1925.87元,2019年10月18日以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9元,原告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6元,被告L某某负担2493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向原告支付应承担部分的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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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6264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81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6264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81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公告
15-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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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前海亿车科技有限公司;
-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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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Z某某;
- L某某;
- 成都云存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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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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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L某某;
- 成都云存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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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L某某;
- 成都云存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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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成都云存科技有限公司;
- 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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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Z某某;
- 成都云存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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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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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某某;
-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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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4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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