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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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06-02,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是一家以从事研究和试验发展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5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0007485927717。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拥有商标42个,软件著作权1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4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4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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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分析报告
专利量 469
成员 -
投资 -
产品品牌:山西新华
主营相似企业 -
技术分析报告
主要技术赛道专利分析
- 2024-04-26
- 山西新华物资中心公开询价4月-2-G(XJ024042500911)。
- 2024-04-26
- 山西新华物资中心公开询价4-2-X(XJ024042500887)。
- 2024-04-26
- 刀辊等4-6-1(XJ024042600318)。
- 2024-04-26
- 多孔板(XJ024042600229)。
- 2024-04-26
- 山西新华物资中心公开询价4-2-C(XJ024042500939)。
- 2024-04-26
- 机械手维修4-7-1(XJ024042600329)。
- 2024-04-26
- 设备配件外协加工(XJ024042500835)。
- 2024-04-25
- 运营管理部-铝复合板拉杆箱-2次(XJ024042200075)。
- 2024-04-25
- 山西新华物资中心公开询价3-3、4-C二次(XJ024042400984)。
- 2024-04-25
- 山西新华物资中心公开询价4-2-R(一次)(XJ024042400915)。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20法律诉讼
一、被告智海企业集团榆次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374000元;二、驳回原告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5元,由被告智海企业集团榆次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智海企业集团榆次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374000元;二、驳回原告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5元,由被告智海企业集团榆次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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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上诉人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上诉人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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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山西新华活性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山西新华活性炭有限公司”公司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公司名称;三、被上诉人山西新华活性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20000元;四、驳回上诉人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30元,均由山西新华活性炭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山西新华活性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山西新华活性炭有限公司”公司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公司名称;三、被上诉人山西新华活性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20000元;四、驳回上诉人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30元,均由山西新华活性炭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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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30元,由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30元,由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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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8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一、撤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8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开庭公告
13- 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
- 智海企业集团榆次水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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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某某;
- 山西润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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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新泰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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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
- W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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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新华活性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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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上海康盛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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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新华活性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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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某某;
- 山西新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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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
- 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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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
- 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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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3法院公告
3- 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制品有限公司;
- 闻喜县浩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江苏铸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 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江苏铸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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