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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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01-18,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畜牧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7888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11027499289。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拥有商标20个。公司共对外投资了2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25个。
- 2024-01-27
- 新增行政许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 2024-01-03
- 生活必需品等政府储备项目(第二批)政府采购合同。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8法律诉讼
本案按G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G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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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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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2041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2041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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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确认L某某与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2002年9月19日至2020年4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L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673.3元;三、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L某某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392.14元;四、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L某某2002年9月19日至2011年6月30日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14144.2元;五、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L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确认L某某与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2002年9月19日至2020年4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L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673.3元;三、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L某某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392.14元;四、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L某某2002年9月19日至2011年6月30日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14144.2元;五、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L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4- 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
- G某某;
- 北京金鹏信鸽养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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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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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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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
- G某某;
- 北京金鹏信鸽养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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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5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以上信息由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引擎基于公开信息得出,仅供参考。前述信息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