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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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木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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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雅股份是一家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商,其主营业务包括园林景观工程施工、苗木销售、绿化管理等,并可提供苗木养护销售、城市绿化综合性施工等服务。
- 2024-03-12
- 新增立案, 案号:(2021)苏0282民初3313号。
- 2024-03-11
- 新增立案, 案号:(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320号。
- 2024-01-29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4-01-25
- 成为被执行人。
- 2024-03-12
- 新增立案, 案号:(2021)苏0282民初3313号。
- 2024-03-11
- 新增立案, 案号:(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320号。
- 2024-01-29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4-01-25
- 成为被执行人。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206法律诉讼
一、被告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新莹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税金12393.23元及利息(以12393.2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从2022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新莹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30元、财产保全费204元,合计334元,由原告佛山市新莹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09元,由被告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新莹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税金12393.23元及利息(以12393.2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从2022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新莹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30元、财产保全费204元,合计334元,由原告佛山市新莹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09元,由被告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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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税金32500元及利息(以32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从2022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381元、财产保全费405元,合计786元,由原告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22元,由被告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税金32500元及利息(以32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从2022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381元、财产保全费405元,合计786元,由原告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22元,由被告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H某某的银行存款385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405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H某某的银行存款385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405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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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H某某的银行存款18393.2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04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新莹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H某某的银行存款18393.2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04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新莹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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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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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裁判文书
3- 王昌兵;
- 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蚌埠金尊地新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白兆中;
- 蚌埠金尊地新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省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 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开庭公告
40- 南京友祥金属有限公司;
- 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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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兴苏宁环球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 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审理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苏宁环球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苏宁环球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 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南宁市龙光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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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益邦极限运动场地建设有限公司;
- 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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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广西金凯利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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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某某;
- 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G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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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新莹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洪安亮;
- 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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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淼合贸易有限公司;
- 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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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文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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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仙林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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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11法院公告
5- 南京文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何星;
- 常支军;
- 曹毅;
- 胡欢;
- 南京市栖霞区派见建材销售中心;
- 何星;
- 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栖霞区派见建材销售中心;
- 何星;
- 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胡平;
诉前调解
2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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