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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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10-28,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是一家以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33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81743172225Q。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拥有商标17个,软件著作权1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3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26个。
- 2024-04-25
- 湘潭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关于化肥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 2024-04-17
- 永顺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化肥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 2024-04-16
- 湖南省棉花科学研究所关于化肥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 2024-03-26
- 冷水滩区2024年水稻育秧基质、抛秧盘等物资采购。
- 2024-03-25
- [冷水滩区]冷水滩区2024年水稻育秧基质、抛秧盘等物资采购中标公示[中标公告第1次]。
- 2024-03-21
- 湖南省棉花科学研究所关于化肥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公告。
- 2024-02-18
- 新增行政许可,获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2024-01-25
- 保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农业和林业机械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2法律诉讼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12元,由W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12元,由W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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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1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1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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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被告湖南威克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货款5505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9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被告湖南威克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被告湖南威克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货款5505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9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被告湖南威克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Z某某、M某某、W某某、Z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Z某某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57000元;二、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Z某某、M某某、W某某、Z某某本次交通事故致Z某某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195000元;三、限被告W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M某某、W某某、Z某某本次交通事故致Z某某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36649.95元;四、驳回原告Z某某、M某某、W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12元,减半收取2306元,由原告Z某某、M某某、W某某、Z某某负担922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13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Z某某、M某某、W某某、Z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Z某某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57000元;二、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Z某某、M某某、W某某、Z某某本次交通事故致Z某某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195000元;三、限被告W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M某某、W某某、Z某某本次交通事故致Z某某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36649.95元;四、驳回原告Z某某、M某某、W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12元,减半收取2306元,由原告Z某某、M某某、W某某、Z某某负担922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13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L某某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55000元;二、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L某某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195000元;三、限被告W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L某某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25504.2元;四、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10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负担882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13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L某某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55000元;二、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L某某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195000元;三、限被告W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L某某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25504.2元;四、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10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负担882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13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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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4- 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湖南衡鑫博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2023年04月20日14:30在本院园区第三法庭开庭审理(2023)湘0181民初2736号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湖南衡鑫博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3年04月20日14:30在本院园区第三法庭开庭审理(2023)湘0181民初2736号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湖南衡鑫博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来宾市兴宾区金良苗场;
- 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湖南省湘晖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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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湖南威克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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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 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湖南九裕物流有限公司;
- C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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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3法院公告
1- 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湖南威克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销;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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