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昊伟农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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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伟农庄是一家玉米加工与销售商,公司主要从事玉米的精深加工与销售,主要产品有水果玉米粒、牛奶水果玉米棒、速食糯玉米、有机水果玉米等。
- 2024-04-16
- 成为被执行人。
- 2024-04-14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4-01-23
- 新增行政许可,获得。
- 2024-01-23
- 新增行政许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 2023-12-24
- 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5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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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本案按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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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27元,由上诉人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27元,由上诉人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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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拖欠工程款228435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11日起以22843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7元,由被告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拖欠工程款228435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11日起以22843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7元,由被告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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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终本案件
开庭公告
1- 诸城市鼎元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 黑龙江昊伟农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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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2法院公告
1- 黑龙江昊伟农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黑龙江昊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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