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挚信花卉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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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挚信花卉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12-01,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是一家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322586639871M。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江苏挚信花卉发展有限公司拥有商标2个。
- 2024-04-02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4-02-23
- 成为被执行人。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1法律诉讼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冠县金太阳学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冠县金太阳学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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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苏挚信花卉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苏挚信花卉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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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冠县金太阳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挚信花卉发展有限公司款项240万元和违约金16万元共256万元。二、驳回原告江苏挚信花卉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次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40元减半收取14920元,被告冠县金太阳学校负担13640元,原告江苏挚信花卉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冠县金太阳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挚信花卉发展有限公司款项240万元和违约金16万元共256万元。二、驳回原告江苏挚信花卉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次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40元减半收取14920元,被告冠县金太阳学校负担13640元,原告江苏挚信花卉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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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深圳市维莱创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94.5元,由原告深圳市维莱创新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准许原告深圳市维莱创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94.5元,由原告深圳市维莱创新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解除对被告江苏挚信花卉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923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解除对被告江苏挚信花卉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923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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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5- 亿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江苏挚信花卉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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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沭阳县李恒镇人民政府;
- 江苏挚信花卉发展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3-06-08 09:30:00在本院开发区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沭阳县李恒镇人民政府与江苏挚信花卉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我院定于2023-06-08 09:30:00在本院开发区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沭阳县李恒镇人民政府与江苏挚信花卉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 江苏挚信花卉发展有限公司;
- 冠县金太阳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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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沭阳县李恒镇人民政府;
- 江苏挚信花卉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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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某某;
- 江苏挚信花卉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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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5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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