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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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瑞绎昕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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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乌鲁木齐瑞绎昕生态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瑞绎昕园林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03-04,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是一家以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57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100757678921J。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拥有商标2个,软件著作权1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4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13个。
- 2024-03-25
- 关于绿植的网上超市合同公告。
- 2024-03-22
- 2024年铁门关市春季绿化苗木采购项目(标项4)合同公告。
- 2024-03-20
- 成为被执行人。
- 2024-02-11
- 新增立案, 案号:(2022)新0105民初5433号。
- 2024-02-03
- 新增立案, 案号:(2023)津0114民初8345号。
- 2024-01-10
- 准东开发区五彩大道、卡拉麦里大道绿化主管网建设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 2024-01-04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2024-01-0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2024-01-04
- 准东开发区五彩大道、卡拉麦里大道绿化主管网建设项目成交候选人公示。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41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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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原告新疆东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新疆东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准许G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G某某负担
准许G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G某某负担
被告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新疆东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新疆东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935.49元,由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935.49元,由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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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3012.8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235.06元,由申请人库尔勒众力硕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3012.8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235.06元,由申请人库尔勒众力硕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212元,由上诉人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212元,由上诉人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19- 新市区六十户乡绿林苗圃;
- 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3年11月22日 16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新市区六十户乡绿林苗圃诉被告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我院定于2023年11月22日 16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新市区六十户乡绿林苗圃诉被告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 呼图壁县春城苗木花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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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菏泽启运商贸有限公司;
- 重庆三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新疆业丰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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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 新疆中包绿色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审理原告、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新疆中包绿色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案
审理原告、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新疆中包绿色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案
- 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 邓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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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菏泽启运商贸有限公司;
- 重庆三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新疆业丰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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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 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 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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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鑫海润成建材有限公司;
- 新疆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 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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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 Y某某;
- M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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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喀什同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
- L某某;
- 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 W某某;
L某某:本院受理(2021)兵0302民初549号,原告喀什同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与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互联网上查询地址和密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发布日期:20210718
L某某:本院受理(2021)兵0302民初549号,原告喀什同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与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互联网上查询地址和密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发布日期:20210718
立案信息
23法院公告
1- 喀什同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
- 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 刘超;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以上信息由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引擎基于公开信息得出,仅供参考。前述信息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