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市职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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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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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市职业大学(曾用名:广西城市职业学院),成立于2005-04-15,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是一家以从事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为主的组织。组织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2450000507163888D。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广西城市职业大学拥有软件著作权5项。组织共拥有资质证书18个。
- 2024-01-09
- 扶绥分公司签订广西城市职业大学(扶绥校区)机房用电协议合同补充协议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 2023-12-02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劳动争议。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1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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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原告M某某自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3月13日止与被告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确认原告M某某自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3月13日止与被告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Z某某负担10元,广西城市职业大学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Z某某负担10元,广西城市职业大学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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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29元,由上诉人Q某某、L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29元,由上诉人Q某某、L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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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被告广西城市职业大学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所欠2020年9月份工资1484.2元;二、限被告广西城市职业大学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所欠2021年2月工资5036.2元;三、限被告广西城市职业大学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所欠2020年12月25日、26日两场机器人监考工资200元;四、驳回原告Z某某要求广西城市职业大学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3672.5元和返还违约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元,被告广西城市职业大学负担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限被告广西城市职业大学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所欠2020年9月份工资1484.2元;二、限被告广西城市职业大学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所欠2021年2月工资5036.2元;三、限被告广西城市职业大学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所欠2020年12月25日、26日两场机器人监考工资200元;四、驳回原告Z某某要求广西城市职业大学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3672.5元和返还违约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元,被告广西城市职业大学负担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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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城市职业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G某某支付从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26481元;二、广西城市职业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G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7990元;三、驳回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元,由广西城市职业大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广西城市职业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G某某支付从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26481元;二、广西城市职业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G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7990元;三、驳回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元,由广西城市职业大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公告
17- L某某;
- 广西城市职业大学;
审理原告、L某某;被告,广西城市职业大学一案
审理原告、L某某;被告,广西城市职业大学一案
- L某某;
- S某某;
- 广西城市职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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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龙文区洲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广西城市职业大学;
原告漳州龙文区洲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城市职业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漳州龙文区洲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城市职业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M某某;
- 广西城市职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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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C某某;
- 广西城市职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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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广西城市职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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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某某;
- 广西城市职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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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城市职业大学;
- 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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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某某;
- 广西城市职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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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广西城市职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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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7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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