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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省电力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成立于1993-11-26,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是一家以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2328903.745981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000705507530X。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15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25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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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462法律诉讼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冻结被申请人L某某、亳州市中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被申请人L某某、亳州市中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一、被告南昌市新方亚纺织有限公司、南昌市旺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尚利德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某1各项损失共计231475.32元;二、驳回原告余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被告南昌市新方亚纺织有限公司、南昌市旺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尚利德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90元,由原告余某1承担11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南昌市新方亚纺织有限公司、南昌市旺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尚利德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某1各项损失共计231475.32元;二、驳回原告余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被告南昌市新方亚纺织有限公司、南昌市旺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尚利德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90元,由原告余某1承担11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供电分公司户外环网柜资产损失人民币70576元,扣除已支付的鉴定费16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实际还应支付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供电分公司人民币54576元。二、被告江西永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供电分公司鉴定费人民币16000元。三、驳回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供电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6元,减半收取1943元,由原告国网江8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供电分公司负担1161元,被告江西永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开户行号:103437035126)。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供电分公司户外环网柜资产损失人民币70576元,扣除已支付的鉴定费16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实际还应支付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供电分公司人民币54576元。二、被告江西永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供电分公司鉴定费人民币16000元。三、驳回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供电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6元,减半收取1943元,由原告国网江8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供电分公司负担1161元,被告江西永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开户行号:103437035126)。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准许原告抚州市东乡区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9.24元,减半收取259.62元,由原告抚州市东乡区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准许原告抚州市东乡区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9.24元,减半收取259.62元,由原告抚州市东乡区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一、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2民初702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W某某、Q某某、Q某某、Q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182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91元,3/3由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供电分公司负担1425元,由W某某、Q某某、Q某某、Q某某负担11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76元,减半收取2888元,由W某某、Q某某、Q某某、Q某某负担1335元,由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供电分公司负担1553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2民初702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W某某、Q某某、Q某某、Q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182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91元,3/3由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供电分公司负担1425元,由W某某、Q某某、Q某某、Q某某负担11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76元,减半收取2888元,由W某某、Q某某、Q某某、Q某某负担1335元,由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供电分公司负担1553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供电分公司电力设备损失8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款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供电分公司电力设备损失8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款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准许原告Y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089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准许原告Y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089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准许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信区供电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信区供电分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信区供电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信区供电分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
裁判文书
4-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修水县供电分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 胡兵华;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修水县供电分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 戴祥文;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修水县供电分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 慎新华;
- 郑桂兰;
- 国网江西省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开庭公告
278- 玉山县宏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玉山县供电分公司;
- M某某;
我院定于2024-03-26 15:00在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玉山县宏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玉山县供电分公司、M某某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4-03-26 15:00在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玉山县宏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玉山县供电分公司、M某某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 Z某某;
- 江西省颂淳建设有限公司;
- 江西荣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原告:Z某某;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西省颂淳建设有限公司,江西荣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Z某某;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西省颂淳建设有限公司,江西荣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L某某;
- 九江佳虹实业有限公司;
- 江西兆丰电力有限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原告:L某某;被告:九江佳虹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兆丰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等
原告:L某某;被告:九江佳虹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兆丰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等
- 贵溪市白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上诉人:贵溪市白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等
上诉人:贵溪市白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等
- 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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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溪市白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 贵溪市雷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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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某某;
- 饶市广丰区供电分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当事人:原告:H某某;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供电分公司
当事人:原告:H某某;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供电分公司
- 哈尔滨新区招商集团有限公司;
- 宜兴市壹洛建材有限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3-08-10 09:30在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哈尔滨新区招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宜兴市壹洛建材有限公司等 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3-08-10 09:30在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哈尔滨新区招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宜兴市壹洛建材有限公司等 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 F某某;
- M某某;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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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桐梓县渝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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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31法院公告
3-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电厂;
-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电厂;
-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市宏发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宜兴市邦畅贸易有限公司;
-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德华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引晟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 榆林市丹阳物资有限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赣东北供电分公司;
- 邯郸市鑫悦贸易有限公司;
- 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
- 安徽广川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 延安市禾草沟煤业有限公司;
- 江西天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 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
- 省电力有限公司;
- 电力有限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 省电力有限公司;
- 电力有限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共青城市供电公司;
- 共青城宏大服装厂;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以上信息由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引擎基于公开信息得出,仅供参考。前述信息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