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暖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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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暖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02-16,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26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85MA28M17M58。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杭州暖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拥有商标5个。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4个。
- 2024-03-11
- 新增立案, 案号:(2021)浙0112民初2156号。
- 2023-11-27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劳动争议。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6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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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T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暖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杭州暖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T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一、被告T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暖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杭州暖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T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一、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暖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杭州暖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C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一、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暖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杭州暖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C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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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5- 杭州暖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 F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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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暖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 C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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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暖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 T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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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暖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 F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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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文超;
- 杭州暖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石文超诉杭州暖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石文超诉杭州暖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立案信息
2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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