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营青伊湖农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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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营青伊湖农场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省国营青伊湖农场),成立于2018-07-02,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是一家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62.45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322MA1WTAWC5M。
企业分析报告
重点信息一次看完
主营相似企业 -
- 2024-03-21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劳动争议。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7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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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沭阳县晶鑫道路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省国营青伊湖农场租金20541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1元(原告江苏省国营青伊湖农场已预交2159元),由被告沭阳县晶鑫道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81元
被告沭阳县晶鑫道路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省国营青伊湖农场租金20541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1元(原告江苏省国营青伊湖农场已预交2159元),由被告沭阳县晶鑫道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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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Z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Z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冻结被申请人C某某在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50000元;二、冻结期间为一年(自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止),如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案件受理费52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国营青伊湖农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一、冻结被申请人C某某在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50000元;二、冻结期间为一年(自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止),如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案件受理费52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国营青伊湖农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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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终本案件
裁判文书
1- 沭阳县青伊湖绿亿龙虾养殖专业合作社;
- 江苏省国营青伊湖农场有限公司;
开庭公告
13- 江苏省国营青伊湖农场有限公司;
- Y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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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某某;
- 江苏省国营青伊湖农场有限公司;
- Z某某;
- H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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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某某;
- 江苏省国营青伊湖农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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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江苏袁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沭阳县青伊湖镇人民政府;
- 江苏省国营青伊湖农场有限公司;
- J某某;
- 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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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国营青伊湖农场有限公司;
- S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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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某某;
- 江苏省国营青伊湖农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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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某某;
- 江苏省国营青伊湖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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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国营青伊湖农场;
- C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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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国营青伊湖农场;
- 沭阳县晶鑫道路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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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国营青伊湖农场;
- W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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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23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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