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成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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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成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07-19,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是一家以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908万美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000603600339B。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辽宁大成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5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6个。
- 2024-04-14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4-02-05
- 成为被执行人。
- 2023-12-19
- 新增行政许可,获得其他。
- 2023-12-19
- 新增行政许可,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
- 2023-12-19
- 新增行政许可,获得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9法律诉讼
一、维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4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至第五项;二、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4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三、大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繁某公司履约保证金30万元;四、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大某公司负担6840元,由繁某公司负担15960元;反诉费38135元,由繁某公司负担1307.5元,由大某公司负担36827.5元;鉴定费141795元,由繁某公司负担70897.5元,由大某公司负担70897.5元;繁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大某公司负担;大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855.09元,由大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维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4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至第五项;二、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4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三、大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繁某公司履约保证金30万元;四、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大某公司负担6840元,由繁某公司负担15960元;反诉费38135元,由繁某公司负担1307.5元,由大某公司负担36827.5元;鉴定费141795元,由繁某公司负担70897.5元,由大某公司负担70897.5元;繁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大某公司负担;大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855.09元,由大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99元,由沈阳繁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99元,由沈阳繁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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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原告C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C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一、被告沈阳赢海美成牧业有限公司、W某某、沈阳品品鲜农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辽宁大成农牧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88626.46元及利息(2019年2月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45099.89;2022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188626.46元本金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沈阳赢海美成牧业有限公司、W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辽宁大成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沈阳赢海美成牧业有限公司、W某某、沈阳品品鲜农产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沈阳赢海美成牧业有限公司、W某某、沈阳品品鲜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元,由原告负担*元。公告费*元,由被告沈阳品品鲜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被告沈阳赢海美成牧业有限公司、W某某、沈阳品品鲜农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辽宁大成农牧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88626.46元及利息(2019年2月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45099.89;2022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188626.46元本金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沈阳赢海美成牧业有限公司、W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辽宁大成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沈阳赢海美成牧业有限公司、W某某、沈阳品品鲜农产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沈阳赢海美成牧业有限公司、W某某、沈阳品品鲜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元,由原告负担*元。公告费*元,由被告沈阳品品鲜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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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C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37元,退还原告C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C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37元,退还原告C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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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17- 辽宁大成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 沈阳市苏家屯区文众种鸡场;
- Z某某;
- H某某;
- M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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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大成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 Z某某;
- M某某;
- 沈阳宝隆牧业有限公司;
- 沈阳宝隆牧业有限公司姚家沟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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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大成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 沈阳宝隆牧业有限公司;
- M某某;
- 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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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繁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辽宁大成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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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繁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辽宁大成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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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大成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 阜新八和农牧有限公司;
- 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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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
-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辽宁大成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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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建设科技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辽宁大成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 沈阳繁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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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
- 辽宁大成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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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建科特种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沈阳繁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辽宁大成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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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5法院公告
1- 辽宁大成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 沈阳赢海美成牧业有限公司;
- 沈阳品品鲜农产品有限公司;
诉前调解
2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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