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
复制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电业局
负责人:
梁富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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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曾用名: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电业局),成立于2008-10-22,位于福建省宁德市,是一家以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900685060232H。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6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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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46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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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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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福建大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电费本金27186.11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4日为2174.2元;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电费本金27186.11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福建大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电费本金27186.11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4日为2174.2元;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电费本金27186.11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宁德市德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电费本金44606.97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4日为3549.68元;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电费本金44606.97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宁德市德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电费本金44606.97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4日为3549.68元;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电费本金44606.97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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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返还工程款1016459.6元;二、被告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支付违约金101645.96元;三、被告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47067.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86元,减半收取计7643元,由被告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返还工程款1016459.6元;二、被告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支付违约金101645.96元;三、被告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47067.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86元,减半收取计7643元,由被告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裁判文书
1-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
- 福建省长珠新兴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开庭公告
9-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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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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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
- C某某;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定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九点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与被告C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定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九点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与被告C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
- C某某;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定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九点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与被告C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定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九点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与被告C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
- 宁德市德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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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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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某某;
- 平潭综合实验区凯信劳动有限公司;
- 福建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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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潭综合实验区凯信劳动有限公司;
- S某某;
- 福建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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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某某;
- L某某;
- Z某某;
-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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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30法院公告
1- 省电力有限公司;
- 电力有限公司;
-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
- 福建大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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