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复制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新疆电力公司
邮箱:
国网新疆电力发布是一个新疆电力资讯发布平台,专注于为用户提供新疆本地化电力资讯、生活、电力文化等信息等。同时也提供本地天气预报和实时新闻动态,随时掌握便民信息。
- 2024-04-26
-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新增物资类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 2024-04-26
-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省管产业单位2024年第一次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人名单。
- 2024-04-26
-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省管产业单位2024年第二次物资及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成交公告。
- 2024-04-26
-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省管产业单位2024年第二次物资及服务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人名单。
- 2024-04-26
-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服务类公开招标采购中标结果公告。
- 2024-04-26
-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服务类竞争性谈判采购成交结果公告。
- 2024-04-25
-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物资竞争性谈判采购。
- 2024-04-25
-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供应商服务中心关于领取中标服务费发票的通知。
- 2024-04-24
-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工会委员会文体场所设备购置竞争性谈判公告。
- 2024-04-24
- 【物资招标】国网(辽宁/黑龙江/新疆)2024年第二次物资招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205法律诉讼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32元(国网阿勒泰公司预交866元、交通建设公司预交866元),由上诉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阿勒泰供电公司负担866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6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32元(国网阿勒泰公司预交866元、交通建设公司预交866元),由上诉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阿勒泰供电公司负担866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6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7368元,由上诉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五家渠市供电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7368元,由上诉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五家渠市供电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2022)新432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阿勒泰喀纳斯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阿勒泰喀纳斯酒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阿勒泰喀纳斯酒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王鹏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2022)新432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阿勒泰喀纳斯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阿勒泰喀纳斯酒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阿勒泰喀纳斯酒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王鹏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驳回原告Z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Z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H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H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托里县绿能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托里县供电公司电费款1,275,053.13元、违约金3,424元,合计1,278,477.13元。二、驳回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托里县供电公司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9.47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120元,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险服务费1,357.67元,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托里县供电公司负担356.32元,由托里县绿能供热有限公司负担14,621.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托里县绿能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托里县供电公司电费款1,275,053.13元、违约金3,424元,合计1,278,477.13元。二、驳回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托里县供电公司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9.47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120元,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险服务费1,357.67元,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托里县供电公司负担356.32元,由托里县绿能供热有限公司负担14,621.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A某某的再审申请。
驳回A某某的再审申请。
一、被告新疆禧富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昌吉供电公司支付电费206,023.6元;二、被告新疆禧富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昌吉供电公司支付违约金1,800元;三、被告新疆禧富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昌吉供电公司支付以206,02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45%计算,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四、被告新疆禧富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昌吉供电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1,559元;五、驳回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昌吉供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1元,由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昌吉供电公司负担560元,由被告新疆禧富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告新疆禧富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昌吉供电公司支付电费206,023.6元;二、被告新疆禧富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昌吉供电公司支付违约金1,800元;三、被告新疆禧富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昌吉供电公司支付以206,02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45%计算,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四、被告新疆禧富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昌吉供电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1,559元;五、驳回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昌吉供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1元,由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昌吉供电公司负担560元,由被告新疆禧富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冻结被申请人屈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XXX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40,630.38元存款。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26.30元,(暂)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被申请人屈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XXX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40,630.38元存款。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26.30元,(暂)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终结本院(2023)新2201执2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院(2023)新2201执2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裁判文书
1- 再审;
-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 李文芳;
开庭公告
9-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 X某某;
我院定于2024年04月29日 11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X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我院定于2024年04月29日 11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X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 W某某;
- 新疆金九鼎劳务有限公司;
-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奎屯供电公司;
- 新疆天基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 Y某某;
--
--
- 哈巴河县水利局;
- S某某;
-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 哈巴河县人民政府;
--
--
- W某某;
- 新疆天基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奎屯供电公司;
- Y某某;
-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我院定于2019年09月05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审理W某某诉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奎屯供电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19年09月05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审理W某某诉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奎屯供电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 S某某;
- 哈巴河县人民政府;
- 哈巴河县水利局;
-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19年06月12日16时41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审理S某某等诉哈巴河县人民政府等生命权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19年06月12日16时41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审理S某某等诉哈巴河县人民政府等生命权纠纷一案。
- 成都科鑫电气有限公司;
-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
--
- Y某某;
-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昌吉供电公司;
--
--
- 新疆电力公司;
4 (2016)新2926民初1749号 A某某诉国家电网新疆电力公司拜城供电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第八审判法庭 2016-12-01 10:30
4 (2016)新2926民初1749号 A某某诉国家电网新疆电力公司拜城供电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第八审判法庭 2016-12-01 10:30
- H某某;
- M某某;
- Y某某;
- 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 黑龙江省华晖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
--
立案信息
338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以上信息由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引擎基于公开信息得出,仅供参考。前述信息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