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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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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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曾用名: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成立于2013-11-05,位于江西省萍乡市,是一家以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300081488836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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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2023年第二次服务类框架协议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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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2023年第二次框架协议竞争性谈判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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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6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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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上栗县长信出口花炮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上栗县长信出口花炮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上栗县长信出口花炮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上栗县长信出口花炮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L某某、C某某的再审申请
驳回L某某、C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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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0625元(由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交纳56925元,由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中瑞元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共同交纳153700元),由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负担56925元,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中瑞元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负担1537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0625元(由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交纳56925元,由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中瑞元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共同交纳153700元),由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负担56925元,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中瑞元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负担1537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被告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返还少计电量折合电费14737961.7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4737961.7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9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瑞元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返还少计电量折合电费6187267.5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6187267.5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9年7月14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76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2667元。由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负担15781元、被告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8788元、被告中瑞元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负担480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返还少计电量折合电费14737961.7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4737961.7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9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瑞元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返还少计电量折合电费6187267.5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6187267.5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9年7月14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76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2667元。由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负担15781元、被告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8788元、被告中瑞元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负担480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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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489元,由上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489元,由上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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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9- D某某;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
- Z某某;
- P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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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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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某某;
- Z某某;
- P某某;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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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栗县长信出口花炮厂;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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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瑞元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
- 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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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
- X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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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
- 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0-04-1314:15在环境资源审判庭(民一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被告: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等的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0-04-1314:15在环境资源审判庭(民一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被告: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等的合同纠纷一案。
-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
- W某某;
我院定于2017-09-20 10:30在第三审判庭(民三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上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被上诉人:W某某 的劳动争议一案。
我院定于2017-09-20 10:30在第三审判庭(民三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上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被上诉人:W某某 的劳动争议一案。
- T某某;
-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
我院定于2017-09-19 10:30在第三审判庭(民三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上诉人:T某某;被上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 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17-09-19 10:30在第三审判庭(民三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上诉人:T某某;被上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 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立案信息
16法院公告
1- 邓会萍;
- 张绳万;
- 张绳勇;
- 彭显云;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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