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辛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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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张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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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辛分公司(曾用名: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辛分公司),成立于2011-11-29,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是一家以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700586665463T。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辛分公司拥有商标1个。公司共拥有资质证书2个。
- 2024-04-26
- 2023年江苏省东辛农场小麦制种大县项目--优势基地与龙头企业合作共建工程--种子加工仓储中心建设项目土建工程。
- 2024-04-26
- 2024年苏垦农发东辛分公司供应贸易部粮食装卸项目。
- 2024-04-26
- [徐圩新区]东辛农场基地县种子加工仓储中心建设项目2023年江苏省东辛农场小。
- 2024-04-25
- 2024年苏垦农发东辛分公司供应贸易部粮食转仓项目。
- 2024-04-25
- 2024年苏垦农发东辛分公司粮食运输项目。
- 2024-02-29
- 2023年江苏省东辛农场小麦制种大县建设项目——种子加工仓储中心建设项目筒仓采购与安装工程中标结果公示。
- 2024-02-22
- 2023年江苏省东辛农场小麦制种大县建设项目——种子加工仓储中心建设项目筒仓采购与安装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 2024-01-24
- 2023年江苏省东辛农场小麦制种大县建设项目——种子加工仓储中心建设项目筒仓采购与安装工程招标公告。
- 2024-01-22
- 2023年江苏省东辛农场小麦制种大县建设项目—制种专业化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农机采购。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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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上诉人S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851元(S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925.5元,由上诉人S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准许上诉人S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851元(S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925.5元,由上诉人S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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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许原告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G某某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G某某撤回对反诉被告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辛分公司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原告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辛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2592元,减半收取16296元,由反诉原告G某某负担(已交纳)
一、准许原告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G某某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G某某撤回对反诉被告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辛分公司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原告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辛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2592元,减半收取16296元,由反诉原告G某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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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辛分公司负担(已缴纳)
准许原告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辛分公司负担(已缴纳)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78689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58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7780元,被告C某某负担5480元(因原告已全额预交,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258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此页无正文)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78689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58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7780元,被告C某某负担5480元(因原告已全额预交,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258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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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8- W某某;
- S某某;
- 连云港谷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辛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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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
- S某某;
-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辛分公司;
- 连云港谷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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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D某某;
- J某某;
- X某某;
- S某某;
-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辛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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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某某;
- Z某某;
- D某某;
-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辛分公司;
- S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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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辛分公司;
- 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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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辛分公司;
- G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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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某某;
-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辛分公司;
- Z某某;
- C某某;
- T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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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某某;
-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辛分公司;
- Z某某;
- C某某;
- T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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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5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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