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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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桥溢佳是一家设施园艺技术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致力于为用户提供现代农业服务和设施园艺技术整体解决方案,为农业园区、农业产业投资机构和农业经营业主提供现代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咨询、各类休闲景观农业设计咨询、现代农业设施的建造、新品种的引进和筛选、智能灌溉系统以及无土栽培技术与产品研发等技术支持和服务,实现节水、节肥、节约资源的高效设施园艺生产。
- 2024-04-23
- 孙桥溢佳2023年年度净利642.44万
- 2024-04-11
- 塔什库尔干县2024年温室大棚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 2024-04-11
- 叶城县2023年自治区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合同公告。
- 2024-03-26
- 塔什库尔干县2024年温室大棚建设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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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3
- 孙桥溢佳取得温室大棚主动蓄热供热系统专利,能显著增强连栋玻璃温室和连栋塑料大棚的蓄热保温性能
- 2024-02-11
- 新增立案, 案号:(2022)新0107民初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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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师淖毛湖农场立体种植哈密瓜技术推广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 2023-11-30
- 新疆华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叶城县 2023 年自治区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2023-11-28
-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第十三师淖毛湖农场立体种植哈密瓜技术推广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35法律诉讼
一、被告新疆中盛天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5000000元;二、被告新疆中盛天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以5000000元为基数,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至五年的贷款利率标准4.75%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新疆中盛天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全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全部由新疆天元投资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新疆神宇公司已预交,被告新疆天元投资公司应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6800元连同判决确定的款项一并支付给新疆神宇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新疆中盛天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5000000元;二、被告新疆中盛天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以5000000元为基数,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至五年的贷款利率标准4.75%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新疆中盛天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全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全部由新疆天元投资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新疆神宇公司已预交,被告新疆天元投资公司应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6800元连同判决确定的款项一并支付给新疆神宇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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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山东航天绿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688元,减半收取计64844元,由山东航天绿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山东航天绿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688元,减半收取计64844元,由山东航天绿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按原告无棣县德正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无棣县德正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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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泰兴市新街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352796.56元;二、被告泰兴市新街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52796.5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488元,由被告泰兴市新街镇人民政府负担。鉴定费14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泰兴市新街镇人民政府负担139183元,原告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泰兴市新街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352796.56元;二、被告泰兴市新街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52796.5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488元,由被告泰兴市新街镇人民政府负担。鉴定费14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泰兴市新街镇人民政府负担139183元,原告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675元,由上诉人中节能(平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675元,由上诉人中节能(平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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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中节能(平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37元,由原告中节能(平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中节能(平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37元,由原告中节能(平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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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裁判文书
2- 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太仓凤林综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 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开庭公告
16- 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 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汶上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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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贝果果蔬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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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航天绿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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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泰兴市新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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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节能(平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溢佳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暂无简介
暂无简介
- 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托克逊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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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镇江市教育发展投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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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某某;
- Z某某;
- 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鑫华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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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缘产业发展中心;
- 新疆西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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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托克逊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我院定于2019年07月13日 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托克逊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等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19年07月13日 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托克逊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等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立案信息
19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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