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动物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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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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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动物研究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是一家以从事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为主的组织。组织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6289.85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6100004372017964。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陕西省动物研究所拥有软件著作权3项。组织共拥有资质证书4个。
- 2024-04-19
- 陕西省动物研究所(2023)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 2024-04-16
- 包头市大青山水源工程对黄河鄂尔多斯段黄河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专项技术咨询服务成交候选人公示。
- 2024-04-11
- 蓝田县冯家湾水库工程项目永久、临时使用林地报告等编制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2024-04-03
- 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陕西省动物研究所台式计算机直接订购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 2024-04-03
- 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陕西省动物研究所便携式计算机直接订购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 2024-04-03
- 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陕西省动物研究所电冰箱直接订购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 2024-04-02
- 陕西省动物研究所招标代理机构遴选项目结果公示。
- 2024-03-26
- 邀请公告。
- 2024-02-29
- 陕西省动物研究所2024年04月政府采购意向。
- 2024-01-31
- 陕西省动物研究所2024年03月政府采购意向。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8法律诉讼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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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通知如下:本院(2022)陕0103执254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结案
现通知如下:本院(2022)陕0103执254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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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白水县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陕西省动物研究所支付23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3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18日计算至2021年8月30日)。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计326.5元,由白水县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款陕西省动物研究所已预交,白水县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陕西省动物研究所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告白水县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陕西省动物研究所支付23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3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18日计算至2021年8月30日)。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计326.5元,由白水县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款陕西省动物研究所已预交,白水县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陕西省动物研究所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被告陕西省动物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投标发生的费用损失100000元;二、被告陕西省动物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工资损失1584000元;三、被告陕西省动物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租赁损失1064000元;四、被告陕西省动物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12000元;五、驳回原告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73元,由原告负担15051元,被告负担1912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陕西省动物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投标发生的费用损失100000元;二、被告陕西省动物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工资损失1584000元;三、被告陕西省动物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租赁损失1064000元;四、被告陕西省动物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12000元;五、驳回原告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73元,由原告负担15051元,被告负担1912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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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驳回原告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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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立案信息
1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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