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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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04-17,位于辽宁省阜新市,是一家以从事畜牧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24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921MA0U1QG7XT。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公司共拥有资质证书3个。
- 2024-04-20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4-04-14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劳动争议。
- 2024-04-02
- 新增立案, 案号:(2024)辽09行终34号。
- 2023-12-08
- 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饲料加工项目。
- 2023-11-25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其他民事案由。
- 2023-11-16
- 新增行政许可,获得其他。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4法律诉讼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被告凌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太平区光辉建筑工程队工人工资88165.6元,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太平区光辉建筑工程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6370元,由被告凌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凌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太平区光辉建筑工程队工人工资88165.6元,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太平区光辉建筑工程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6370元,由被告凌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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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原告阜新市太平区佳宜房屋维修队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阜新市太平区佳宜房屋维修队撤诉处理。
被告凌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永固实业有限公司货款7.961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被告凌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凌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永固实业有限公司货款7.961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被告凌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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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上诉人J某某工资差额3128元、加班费828元、竞业限制补偿金10000元,合计13956元;三、驳回上诉人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J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上诉人J某某工资差额3128元、加班费828元、竞业限制补偿金10000元,合计13956元;三、驳回上诉人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J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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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28- Y某某;
- 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 北镇市万隆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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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 W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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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 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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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旭泓聚氨酯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 吉林省耀航建材有限公司;
- 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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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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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某某;
- 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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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 J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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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 X某某;
原告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与被告X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与被告X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 W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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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新市太平区佳宜房屋维修队;
- 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 Z某某;
- 阜新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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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0诉前调解
2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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