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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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南川市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08-10,位于重庆市,是一家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5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9765948223D。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商标2个。公司共对外投资了2家企业。
- 2024-03-13
- 新增立案, 案号:(2021)渝0119民初3773号。
- 2023-12-06
- 成为被执行人。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44法律诉讼
一、确认原告T某某对被告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债权766842元;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5元(原告T某某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一、确认原告T某某对被告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债权766842元;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5元(原告T某某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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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告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代贵才下欠工程款644114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工程款644114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242元,减半收取51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由被告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代贵才下欠工程款644114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工程款644114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242元,减半收取51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一、由被告D某某、X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42万元,并从2015年3月3日至2015年4月13日时止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以4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40元、公告费710元,共计9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D某某、X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一、由被告D某某、X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42万元,并从2015年3月3日至2015年4月13日时止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以4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40元、公告费710元,共计9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D某某、X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准予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L某某承担
准予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L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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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被告D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H某某借款本金900000元,并从2021年7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该款付清时止;二、被告重庆天凯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大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D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D某某、重庆天凯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大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一、由被告D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H某某借款本金900000元,并从2021年7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该款付清时止;二、被告重庆天凯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大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D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D某某、重庆天凯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大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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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被告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L某某欠款10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于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限被告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L某某欠款10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于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终本案件
裁判文书
1- 李梅萍;
- 邓华伦;
- 向美;
- 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开庭公告
189- T某某;
- 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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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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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某某;
- Y某某;
- 重庆大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重庆天凯药业有限公司;
- D某某;
- 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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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某某;
- 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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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D某某;
- 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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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X某某;
- D某某;
- 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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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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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某某;
- 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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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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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赵长凯农村承包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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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22法院公告
1- 李梅萍;
- 向美;
- 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冻结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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