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发展有限公司
复制宝钢集团企业开发总公司
邮箱:
宝钢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宝钢集团企业开发总公司),成立于1989-06-01,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其他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241326.3966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31334389465。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宝钢发展有限公司拥有商标119个,软件著作权7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39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46个。
- 2024-04-26
- 综合管理体系认证、咨询采购公告(宝钢发展有限公司)。
- 2024-04-26
- 钻石碧云区域绿化养护和室内租摆中标公告。
- 2024-04-25
- 1420办公楼加固改造-土建。
- 2024-04-25
- 一台东风华神T5采购公告(宝钢发展有限公司)。
- 2024-04-24
- 特钢工业用地产业项目(07-01地块)景观绿化工程物资材料采购采购公告(宝钢发展有限公司-园区服务事业部)。
- 2024-04-24
- 2024年厂区雨排水管网修复治理及研究院中西区雨排水管道修缮项目(绿化市政部)采购公告(宝钢发展有限公司-园区服务事业部)。
- 2024-04-23
- 宝武(常熟)领导力中心游泳馆修缮项目采购公告(宝钢发展有限公司-园区服务事业部)。
- 2024-04-23
- 宝林七村87-89号装修项目甲供设备及材料。
- 2024-04-22
- 特钢工业用地产业项目(07-01地块)景观绿化工程苗木采购采购公告(宝钢发展有限公司-园区服务事业部)。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29法律诉讼
本案并入本院(2023)沪0113民初28456号案件审理
本案并入本院(2023)沪0113民初28456号案件审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驳回某某公司6的复议申请,维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2)沪0151执异131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驳回某某公司6的复议申请,维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2)沪0151执异131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Z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41414.21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Z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41414.21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上海乐宝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上海乐宝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告上海乐宝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9号楼31楼向原告宝钢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被告上海乐宝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供原告宝钢发展有限公司及其聘请的律师、会计师查阅并复制;二、被告上海乐宝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9号楼31楼向原告宝钢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被告上海乐宝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含年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年度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相关原始凭证),供原告宝钢发展有限公司及其聘请的律师、会计师查阅、摘抄;三、驳回原告宝钢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乐宝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上海乐宝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9号楼31楼向原告宝钢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被告上海乐宝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供原告宝钢发展有限公司及其聘请的律师、会计师查阅并复制;二、被告上海乐宝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9号楼31楼向原告宝钢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被告上海乐宝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含年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年度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相关原始凭证),供原告宝钢发展有限公司及其聘请的律师、会计师查阅、摘抄;三、驳回原告宝钢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乐宝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48- S某某;
- 宝钢发展有限公司;
--
--
- 宝钢发展有限公司;
- 上海市宝山区宝山八村(多层)业主委员会;
- 上海宝房源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 宝钢发展有限公司;
--
--
- 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
- 上海宝钢物流有限公司;
- 宝钢发展有限公司;
--
--
- 宝钢发展有限公司;
- 上海住联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瑞莲盛实业有限公司;
--
--
- 宝钢发展有限公司;
- Z某某;
--
--
- Z某某;
- 宝钢发展有限公司;
--
--
- 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
- 上海安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宝钢发展有限公司;
--
--
- 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
- 余姚市申浙明灯具经营部;
- 上海安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宝钢发展有限公司;
--
--
- L某某;
- 上海宝月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 宝钢发展有限公司;
--
--
立案信息
50法院公告
2- 宝钢发展有限公司;
- 李耀收;
- 宝钢发展有限公司;
- 韩学文;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以上信息由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引擎基于公开信息得出,仅供参考。前述信息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