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复制邮箱:
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09-18,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居民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5118.6084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42685096D。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拥有商标107个,作品著作权13项。公司共拥有资质证书14个。
- 2024-02-29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23-12-12
- 章程备案
- 2023-12-12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2024-02-29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23-12-12
- 章程备案
- 2023-12-12
- 注册资本(金)变更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25法律诉讼
一、被告永康市得彰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10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永康市得彰工贸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023.50元,被告永康市得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27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永康市得彰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10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永康市得彰工贸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023.50元,被告永康市得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27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永康市大山塑料制品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80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永康市大山塑料制品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负担943元,被告永康市大山塑料制品厂负担13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永康市大山塑料制品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80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永康市大山塑料制品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负担943元,被告永康市大山塑料制品厂负担13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
--
--
--
--
--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
--
--
一、被告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编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DVXXXXXXX、XXXXXXXX、XXXXXXXX、DVXXXXXXX、SP004757、LS016932、XXXXXXXX、DV330037B、DV370004B、XXXXXXXX、AA018489、XXXXXXXX的14张图片的侵权行为;二、被告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6,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1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29元,被告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编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DVXXXXXXX、XXXXXXXX、XXXXXXXX、DVXXXXXXX、SP004757、LS016932、XXXXXXXX、DV330037B、DV370004B、XXXXXXXX、AA018489、XXXXXXXX的14张图片的侵权行为;二、被告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6,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1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29元,被告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9- 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
--
- 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 合肥十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
--
- 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 合肥市明霞工贸有限公司;
--
--
- 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桥西区细心日用百货商行;
--
--
- 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义乌市首潮塑料制品厂;
--
--
- 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永康市霍菲特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
--
- 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永康市冒险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 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永康市得彰工贸有限公司;
--
--
- 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 永康市大山塑料制品厂;
-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立案信息
17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以上信息由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引擎基于公开信息得出,仅供参考。前述信息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