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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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软件是一家成立于1998年3月,总部位于中国北京市的办公软件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创始人为求伯君;2007年10月9日,金山软件在港交所上市;主要股东为北京金山奇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和全球范围内,和金山软件在业务上有不同程度竞争关系的公司包括石墨文档、钉钉、微软、苹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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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被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被告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金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被告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金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被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被告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金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被告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金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被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被告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金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被告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金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被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被告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金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被告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金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242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242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上海广电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返还上诉人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三十六万五千五百元;四、驳回上诉人上海广电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五、驳回上诉人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一百四十七元,由上诉人北京金山数字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五百一十元(已交纳);由上诉人上海广电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七千六百三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一百四十七元,由上诉人北京金山数字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五百一十元(已交纳);由上诉人上海广电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七千六百三十七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242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242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上海广电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返还上诉人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三十六万五千五百元;四、驳回上诉人上海广电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五、驳回上诉人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一百四十七元,由上诉人北京金山数字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五百一十元(已交纳);由上诉人上海广电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七千六百三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一百四十七元,由上诉人北京金山数字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五百一十元(已交纳);由上诉人上海广电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七千六百三十七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原告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广电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于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签订的《软件销售合同》终止履行。二、被告上海广电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北京金山数字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一百四十七元,由原告北京金山数字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七千六百三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上海广电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五百一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一百四十七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原告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广电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于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签订的《软件销售合同》终止履行。二、被告上海广电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北京金山数字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一百四十七元,由原告北京金山数字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七千六百三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上海广电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五百一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一百四十七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开庭公告
1- 珠海西山居世游科技有限公司;
- 成都西山居世游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 武汉西山居世游科技有限公司;
- 成都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 C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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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3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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