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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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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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是一家以从事教育为主的组织。组织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204515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620000438000363Y。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甘肃农业大学拥有商标10个,作品著作权4项,软件著作权562项。组织共对外投资了4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4个。
- 2024-04-25
-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甘肃省草原碳汇科技支撑项目。
- 2024-04-24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其他民事案由。
- 2024-04-22
- 甘肃农业大学林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2024-04-22
- 甘肃农业大学林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公告。
- 2024-04-22
- 甘肃农业大学林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2024-04-22
- 甘肃农业大学试剂库智能试剂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2024-04-22
- 甘肃农业大学课程思政教学资源平台建设及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 2024-04-22
- 甘肃农业大学课程思政教学资源平台建设及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
- 2024-04-19
- 甘肃农业大学伏羲堂周边道路维修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 2024-04-19
- 甘肃农业大学校内部分楼宇屋面防水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21法律诉讼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甘肃农业大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甘肃农业大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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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186元,由原告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方应当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
驳回原告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186元,由原告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方应当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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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96元,减半收取998元,由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96元,减半收取998元,由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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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青0223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青0223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驳回被上诉人甘肃农业大学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380元,减半收取3190元,由甘肃农业大学负担248元,由互助县乐宇种植有限公司和C某某负担29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80元,由上诉人互助县乐宇种植有限公司、C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维持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青0223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青0223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驳回被上诉人甘肃农业大学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380元,减半收取3190元,由甘肃农业大学负担248元,由互助县乐宇种植有限公司和C某某负担29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80元,由上诉人互助县乐宇种植有限公司、C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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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互助县乐宇种植有限公司和被告曹承志返还原告甘肃农业大学财政科技专项资金300000元;二、被告互助县乐宇种植有限公司和被告曹承志赔偿原告甘肃农业大学专家咨询费5600元;上述一、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甘肃农业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0元,减半收取3190元,由原告甘肃农业大学负担248元,由被告互助县乐宇种植有限公司和被告曹承志负担294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案件款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互助县乐宇种植有限公司和被告曹承志返还原告甘肃农业大学财政科技专项资金300000元;二、被告互助县乐宇种植有限公司和被告曹承志赔偿原告甘肃农业大学专家咨询费5600元;上述一、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甘肃农业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0元,减半收取3190元,由原告甘肃农业大学负担248元,由被告互助县乐宇种植有限公司和被告曹承志负担294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案件款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终本案件
开庭公告
5- 甘肃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甘肃农业大学;
- Z某某;
我院定于2024-01-17 14:30:00在本院法庭第十七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甘肃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农业大学,Z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4-01-17 14:30:00在本院法庭第十七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甘肃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农业大学,Z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 甘肃农业大学;
- 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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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农业大学;
- 互助县乐宇种植有限公司;
- C某某;
审理互助县乐宇种植有限公司等诉甘肃农业大学合同纠纷一案一案
审理互助县乐宇种植有限公司等诉甘肃农业大学合同纠纷一案一案
- 甘肃农业大学;
- 互助县乐宇种植有限公司;
- C某某;
审理甘肃农业大学诉互助县乐宇种植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一案
审理甘肃农业大学诉互助县乐宇种植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一案
- L某某;
- 甘肃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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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23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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