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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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新大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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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曾用名:三亚大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三亚新大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08-18,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是一家以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22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0000760384983A。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拥有商标4个。公司共对外投资了6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66个。
- 2024-04-22
- 成为被执行人。
- 2024-04-18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三亚大兴园林苗木繁殖基地有限责任公司-裁判文书
- 2024-04-12
- 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2024年04月12日被上海票交所列入持续逾期名单
- 2024-04-06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票据纠纷。
- 2024-03-28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71法律诉讼
被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益东顺五金有限公司支付电子汇票款项276296.96元及利息(以276296.96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2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22.23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益东顺五金有限公司支付电子汇票款项276296.96元及利息(以276296.96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2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22.23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道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电子汇票款项1622216.48元及利息(以1622216.48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26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399.9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道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电子汇票款项1622216.48元及利息(以1622216.48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26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399.9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2)琼0108民初17441号民事判决;二、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旺鑫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81069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81069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驳回北京旺鑫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213元,由北京旺鑫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64.07元,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1648.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22元,由北京旺鑫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2元,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1998.2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2)琼0108民初17441号民事判决;二、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旺鑫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81069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81069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驳回北京旺鑫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213元,由北京旺鑫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64.07元,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1648.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22元,由北京旺鑫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2元,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1998.2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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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1)琼0108民初157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旺鑫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61.7元予以退回。
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1)琼0108民初157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旺鑫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61.7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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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2022)桂0109执1442号案件的执行。对尚在查封期间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终结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2022)桂0109执1442号案件的执行。对尚在查封期间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终结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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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通知如下: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6民终13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现通知如下: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6民终13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终本案件
开庭公告
130- 海南君思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4年06月17日 15时00分在本院灵山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海南君思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4年06月17日 15时00分在本院灵山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海南君思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海南永君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4年06月17日 15时00分在本院灵山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海南永君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4年06月17日 15时00分在本院灵山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海南永君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三亚程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4年05月15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327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三亚程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4年05月15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327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三亚程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
- 海南金带物流有限公司;
- 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4年04月25日 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321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海南金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4年04月25日 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321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海南金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
- 海南金带物流有限公司;
- 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4年04月25日 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321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海南金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4年04月25日 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321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海南金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
- Z某某;
- 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4年04月22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Z某某与被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4年04月22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Z某某与被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 Z某某;
- 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4年04月22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Z某某与被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4年04月22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Z某某与被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 W某某;
- 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4年04月22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W某某与被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4年04月22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W某某与被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 Z某某;
- 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4年04月22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Z某某与被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4年04月22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Z某某与被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 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 三亚南田鸿洲共享农庄股份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4年04月17日 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229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南田鸿洲共享农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4年04月17日 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229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南田鸿洲共享农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立案信息
41法院公告
2- 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 中铁建川(海南)建设有限公司;
- 海南金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中铁建川集团有限公司;
- 黄作金;
- 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股权冻结
询价评估
3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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